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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电梯噪音太吵该找谁?法院判开发商担责的噪声污染纠纷实例

时间:2025-12-09 16: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搬入新的居住场所本是人生当中一件极为令人愉悦的事情,只是在搬进去之后遭遇到了电梯运行时所产生的噪音的困扰,那么这份本应有的“安静”究竟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费用呢?最近,连山地区的法院对一起涉及噪声污染责任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

基本案情

在2023年4月的时候,成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套房屋,这家公司后来简称为“开发商”,成某入住之后,发现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运行的时候噪声非常严重东莞大岭山律师,这影响到了正常生活。

一来电梯一旦启动,二来家里就有明显低频噪音传来,尤其是夜深人静的时刻,三来那持续不停的嗡鸣声,四来简直叫人难以入眠。

成某多次向物业投诉,成某多次向开发商投诉,然未能协商一致。此后成某委托了专业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室内噪声限值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5年7月,成某把开发商告到了连山法院那儿,要求开发商针对电梯去采取降噪方面的措施,并且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那开发商辩解称,涉案的那套商品房是属于民用住房范畴的,所以并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基于此,也就不认可成某的那份检测报告了。后来经法院对其进行释明之后,开发商也表明不会去申请噪声检测或者鉴定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成某此被侵权人,于诉前委托有检测资质专业公司检测,针对有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大岭山律师,以及噪声超标侵权损害结果,竟已完成举证责任。然而开发商未重新申请司法鉴定,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电梯噪声符合相关标准,需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就是认定噪声污染事实存在。

《检测报告》表明,成某房屋的客厅,其在声压级状况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存在超过噪声最高限值标准的情形,主卧室在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亦如此,次卧室同样在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存在超过噪声最高限值标准的情况。相关噪声覆盖成某房屋的主要生活区域,进而影响成某休息、生活。并且,相关检测数值在电梯运行状态下与停止状态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能够认定成某房屋的噪声排放源源自电梯。依据电梯运行噪声数据,可知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

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商身为建设单位,要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开发商。

对涉及案件的电梯,采取与之相应的隔音降噪举措,使得成某居住房屋以内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范围之下,并且驳回其他的诉求。

法官说法

首先,噪声污染归属生态环境侵权范畴,其责任构成得满足三个要件,其一为存在污染行为,其二是有损害结果、其三是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当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噪声污染行为,以及噪声排放是否超过限值标准,这决定噪声污染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而此时成某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已妥善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所以开发商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休息空间的居民住宅,因噪声污染致使的身心健康损害有着持续性与隐蔽性,本案判决展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依法保护,还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去落实噪声防治等环保要求,一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家园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情形下,即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进而达成了损害结果的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要是其没办法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条,一千二百二十九,因环境被污染,生态遭破坏,以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侵权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发生纠纷,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就法律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两方面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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