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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健身房噪声污染引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担责并停止排放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健身房营业产生的噪声
不仅扰人清静
更可能成为
损害健康的“隐形杀手”
案情回顾
谌某某作为原告,买下了某商业办公楼的两套房屋,将其用于办公用途以及居住,被告是南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它承租了原告楼上的五套房屋,把这些房屋用来经营健身房,其营业时间一般是每天从9时开始,一直到21时结束。
2024年4月下旬那会儿,谌某某凭借被告经营产生的持续噪声与振动,以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当理由,朝着该公司负责人提出了交涉。随后呢,该公司采用增加垫层等类型的方式展开整改,然而谌某某觉着噪声与振动问题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善。由于长期遭受噪声的困扰,谌某某经过医院诊断得出重度失眠、中度焦虑以及中度抑郁的结果,最终因为无法忍受从而搬离了涉案房屋。
谌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是让被告马上终止噪声与振动污染行为,还要赔偿给他医疗费、房屋空置损失等各类费用。在案件审理进程当中,经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去做鉴定,检测报告表明:被告健身房内当开展拍打健身球活动之际所产生的噪声,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是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话,那么侵权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虽然鉴定结果仅仅表明部分活动样本的噪声处于超标状态,然而这已经足够用来证明被告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存在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这样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了噪声污染。考量侵权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关联性,被告那里所产生的噪声,还有振动,借助楼板结构予以传播,进而到达原告居住并使用的封闭空间,这和原告所主张的健康损害,以及被迫搬离等后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关联之处。被告没办法举证表明其行为跟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无法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或者减责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站在权益保护跟经营责任平衡的视角来看,法律对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自由予以保障大岭山律师,然而这种自由不能够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环境公共利益当作代价。被告身为经营者,在拥有经营权利之际,一定要履行防止、减去环境污染的法定义务。其超出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宁静生活环境的人格权益,还对相邻关系以及社会公共环境秩序造成了破坏。
从防治结合以及司法效能的角度予以审视,为能够及时地阻止那正在持续进行着的环境侵害行为,避免损害后果朝着再进一步扩大的方向发展,法院于审理的过程当中恰当地精准应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处置模式。采取了“禁止令+损害赔偿”这般的责任承担形式,不但依判令要求被告去赔偿相应的蒙受损失,更加明令其即刻停止排放着超出一定标准的噪声,这充分体现出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具备的创新特性以及实际效能。
2025年7月15日,法院依照法律作出了一审判决,这种判决是非常严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判定如下,要判令南昌某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刻停止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实施噪声发生的相关活动,与此同时,这家公司还要赔付给谌某某包含医疗费这一项在内的各项损失,而这些损失总计达到了30727.71元。
南昌的某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相关决定从而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却驳回了该上诉,以此维持原判。于此同时,一直到目前,其判决已然生效,并且进入到了履行阶段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此规定,是有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从而造成他人损害这样一种情况,其表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因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引发的纠纷当中,对于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所涉及的情况而言,行为人需要就法律所规定的那些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自身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方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进行或者马上就要进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刻停止 行为,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官说法
当下,伴随城市发展还有生活密度上升,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越发突显,相关纠纷渐渐增多。部分经营者秉持“营业活动难免有声”“先经营后治理”的认知误区,忽略了其对周边居民应尽的防止噪声污染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不但直接侵害相邻方合法权益,影响公众生活环境品质,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以及可持续的商业环境。
对经营者而言
要稳固树立起环境责任意识,要充分地认识到经营自由是存在边界的。在开展那些可能会产生噪声、振动等影响的经营活动之前,应当去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估,并且要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务必保证排放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够因为部分活动没有超标或者已经进行了简单整改东莞大岭山律师,就这样免除它在整体上的污染防治责任。
对相关行业与物业管理者而言
要强化行业自身约束以及源头方面的管控,对于健身、娱乐、餐饮等容易产生噪声的行业而言,能够去探寻制订更为精细的作业规范以及设备选用标准,商业楼宇、综合体的物业管理方,需要在租赁合同里头对环保方面的义务予以清晰地约定,并且构建日常巡查与投诉响应的机制,提早发觉以及化解矛盾。
对公众与消费者而言
要强化环境权益方面的意识以及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当遭遇像噪声这类环境污染侵害之际,留意借助录音录像、沟通记录、医疗诊断等形式去固定证据,而且还能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司法机关采取“禁止令”等预防性举措予以理解并给予支持,达成损害预防跟救济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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