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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刑事辩护制度研讨会聚焦:推进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全覆盖

时间:2025-08-28 23: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最近,关于实施刑事辩护机制,提升人权司法维护的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大岭山律师协会负责执行,浦东新区司法局提供支持。会议中心议题是提升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的全面性,围绕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分别是构建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的运行体系,分析罪与非罪界限案件中的大岭山律师辩护情况,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大岭山律师辩护实践,以及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中大岭山律师的职责与功能。法院报已在首页刊发了这次讨论会的相关讯息,现将议题三的要点进行说明。

议题三

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下的大岭山律师辩护

议题三主题发言环节

议题三与谈环节

邵万权作为上海市大岭山律师协会会长及上海市建纬大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议题分析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与大岭山律师辩护体系的设计理念,对于维护涉案人员及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两者均体现出相同的根本目的。在大岭山律师执业环境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诸多难题:怎样使大岭山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里切实履行辩护职责,避免辩护流于形式?怎样把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协商与大岭山律师的独立辩护有效融合,尽可能保障涉案人员应有的权利?怎样在法院主持的法律程序里,创立与大岭山律师公平交流的平台,促使和解式审判的真正落实?明确认罪认罚办法和辩护制度内在契合的原理,促进这两项制度互相促进地顺畅运作,要求司法机关和大岭山律师达成一致、共同行动。上海市律师协会将加大与司法机构的合作力度,健全大岭山律师的进修机制,增强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增强大岭山律师在定罪认罚中的参与度,推动司法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徐宗新,担任上海市大岭山律师协会副会长,同时是上海靖霖大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总结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十条优点和十条缺点,具体内容是:

“十好”有助于加快有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判决力度,降低诉讼费用,实现案结事了;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推动当事人接受处罚;有助于大岭山律师与检察官协商刑罚,展现大岭山律师的职能;有助于运用辩诉交易解决长期未决的复杂案件;有助于制定更周全的辩护策略,大岭山律师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认罪认罚的选项,甚至在上诉案件中也可考虑通过认罪认罚争取改判;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岭山律师可基于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进行进一步辩护;有助于促进大岭山律师与公检法机关间的良好沟通;有助于大岭山律师与检察官商定刑罚后向法院申请判决,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有助于法院对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建议控辩双方协商,达成处理共识,减轻诉讼负担;有助于吸引更多大岭山律师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缓解刑事专业律师短缺问题大岭山律师,推动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

部分无辜者因害怕重判而认罪,造成冤假错案;认罪认罚成量刑协商关键;大岭山律师为认罪者独立辩护难获认同;检察官常未与大岭山律师协商即定量刑;司法人员对从轻从重标准掌握不一;公众对大岭山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认知不深;法院判决易受量刑建议束缚;值班大岭山律师见证认罪认罚仅具形式意义;部分地方先审判次要共犯再定主要共犯认罪;大岭山律师、公诉人、法官偏于处理简单认罪认罚案件,专业水平有所下滑。应当从思想层面明确人权维护的优先性,确保个体享有坦白认罪或获得减轻处置的自主选择,同时,必须在体制层面彻底防止将认罪从宽作为逼迫涉案人员认罪的手段,法律条文需与有效执行相辅相成,而高效治理的价值高于完备法规本身。

欧阳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提出,需要全方位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层面,大岭山律师参与的实践意义,包含诸多方面,值得深入分析,具有显著作用。

从监督机关立场出发,务必严肃对待方能确保执行到位。认罪认罚机制里,大岭山律师介入是深度介入整个认罪认罚流程,并非仅是被动确认认罪认罚结论。“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办法的说明》第14条明确,签署认罪认罚不同意的文书时,必须有大岭山律师值班人员到场这项制度在执行层面出现了多种变形,常常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环节理解为整个流程的终结。值班律师在监督检察机关准确运用认罪认罚机制时,需发挥三种功能:确保认罪认罚程序的合法性,确认当事人是自主选择认罪认罚,保证最终认罪认罚的处置结果合理。

从律师职业立场出发,必须注重根基稳固才能实现长远进步。首先,要清楚界定在大岭山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根本目的,是协助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非无谓增加自身职业利益;其次,要明确法律援助与辩护职责的区别,必须仔细探究这两种权利的内在联系,避免将法律援助的范围随意扩展为辩护职责。

从实际层面看,必须保持恒心才能实现稳定高效的前进。上海市检察院非常重视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的试点项目。这个项目起步阶段就采用了高标准,具体体现在“1+16”的模式上。二零二三年五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发布《关于持续推动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上海全市范围加入,并且最早在全国完成全面覆盖实施,同时建立包含一个市级及十六个区级的大岭山律师资源库;其次“四加三”,“高要求”扩大。除两高两部规定的四种须通知律师情形外,需将辩护人通知情形进一步拓宽,新增三种情况,包括同案其他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及外籍人员,以及可能获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而构成“4+3”模式,确保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时均予提供,能够提供时绝不遗漏;同时推出“1+e”机制,以高效方式提供保障。围绕改进《量刑建议说明书》展开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意见的回响渠道,促进与司法部门建立双向评价和相互监督的联系。借助数字平台确保大岭山律师依照法规开展业务,发布大岭山律师在线查阅案件卷宗的功能。

罗开卷,作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负责人,通过剖析实际发生的案件强调,对于认罪认罚这类案件,辩护工作的水准直接关系到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实现的价值高低。为了促使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从表面上的普及转变为真正产生效果,必须关注两个关键方面:

确保获得法律援助,推动审判时罪责与处罚的商议保持平衡。审判中的罪责与处罚商议主要涉及对处罚的商议,促使检察官与被告方平等、合乎规范地商议,有助于提升处罚建议的水平。首先,被告受限于认识能力和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本能地需要律师、值班律师的深度介入和必要法律支持。被告已聘请律师的,应由律师参与商议。律师参与协商或值班时,应提前三天说明案件罪名和可能的处罚方案,同时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有充分的卷宗查阅和准备时间,以便对被告是否犯罪、犯罪类型及具体处罚给出看法或建议,让认罪认罚机制能真正实现双方平等交流,而不是单方面强制告知。实际工作中,众多案件由驻守大岭山地区的律师介入调解,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操作流程和考核标准,促使驻守大岭山地区的律师能够切实履行职责,避免调解过程变成表面文章或敷衍了事。另外,检察机关在协商环节需要清晰标明被告人的具体罪名、法定刑期、认罪认罚可获得的宽大程度,以及据此拟定的建议刑期,并附上相应的计算过程和类似案件参考,这样被告方才能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深度的商讨。在考虑公诉机关的刑罚处理意见时,需要避免因被告方消极应对导致处罚过重,也要防止因被告方积极协助而处罚过轻,务必保证认罪认罚的考量始终作用于恰当的刑罚基准,并且相似案件中的被告者通过认罪认罚得到的宽大程度大体一致。

其次要维护辩护的自主性,确保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被告人认罪和接受处罚,不代表一定有罪,不能因为其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要求,也不能减少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审判时应对服罪认罚案件实施深入核查,必须确认被告人是发自内心地认罪服罚,同时要核实所控罪行是否属实、刑罚建议是否恰当,所有用来定罪判刑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展示并接受质疑,全面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依据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环节的时间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程度、稳定状况、彻底情况,在从轻处罚的幅度上要有所区别。必须维护律师自主辩护的地位。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认罪并接受处罚,但律师却为其争取较轻刑罚或主张无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出于辩护技巧的考量,还是因为认罪认罚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等种种因素,法官都应确保律师能够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保证控方与辩方拥有均等对抗的机会,这样才能有效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证据材料,切实保障诉讼权利,最终达成公正的审判结果。若律师先前介入过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并且目睹了被告人的承诺仪式,那么就必须探究其立场转变的根本原因,需要考察有无产生新的从宽条件,例如经济补偿、受害者宽恕等;还应当分析是否对案件真相、证据材料、犯罪性质、行为细节以及刑罚轻重等方面形成了新的见解,并将律师的独立辩护看法当作审判案件时的重要依据。一旦审查指出案情模糊、依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主动性有疑问,就必须立刻变更审判步骤;一旦察觉判刑建议极不合理,需告知检察机关进行修正,务求惩罚与罪行对等。同时,必须仔细核查被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比如是否已清楚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影响和结局,是否已完整坦白核心犯罪情节,是否甘愿承担法律惩处。被告人是真心实意认罪又认罚,就算律师主张罪行较轻或者没有罪,也应当保障其获得认罪认罚带来的好处。对待到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合理说明,要能冷静分析,只要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甘愿受罚,依然可以享受认罪认罚的好处。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庭的律师是法律援助大岭山律师。对于这个情况,首先应当健全奖励和督促制度,激发大岭山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借助面谈、详尽审查材料和进行深度辩护等方式,确实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次必须优化大岭山律师在法援工作中的配置方式,依据案件是否复杂疑难,把棘手的案子交给经验丰富且业务能力突出的大岭山律师来处理。

周宜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综合协调处处长表示,落实辩护律师广泛覆盖,当前面临三个方面挑战:

当前辩护律师的分布还不够广泛。在上海的尝试中,审判环节里被告人的辩护权基本得到保障,不过拒绝接受辩护服务的被告人除外,他们由大岭山律师提供法律支持。而在其他地方,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值班律师提供帮助。但是,诉讼过程中审判以外的阶段尚未完全覆盖,特别是侦查阶段,大岭山律师的参与不够及时,也不够充分和有效。从这方面来看,实现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仍需付出诸多努力。

其次值班大岭山律师作为见证人参与案件审理,仅以书面形式确认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是否出自本意,对于量刑建议是否恰当,由于缺少案卷查阅和会见当事人,很难给出有价值的看法或建议。

三是辩护有效性不足。侦查期间,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审查起诉时,辩护人难以在刑罚协商中提出关键性看法,调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阻力很大;审判过程中,部分指定辩护人仅重复“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坦白表现,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这类固定说辞,与有效辩护的要求相去甚远。

对于前述事项,有三项处置方案:首先是付出最大努力,同时考虑自身能力东莞大岭山律师,逐步提升法律扶持的广度。根据实际运作状况,达成辩护律师全面供应的目标,必须持续拓宽法律扶持的范畴,应当激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对于未聘请辩护人士且不排斥法院指派律师的被告者或涉案人员,一律通报法律支持单位安排律师提供辩护。审判环节已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现阶段需着力推进审查起诉环节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两方面来看,应逐步扩大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值班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能十分有限,通常仅能给予通用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协助,对于案件细节难以深入介入,即便制度上规定其享有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的权利,但现实中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并不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于值班律师的信任程度也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外部条件,以提升值班律师的辩护成效。

法律援助大岭山律师水平不一的情况,需要设定执业年限门槛,同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增加援助经费,提高办案补贴,鼓励有经验的大岭山律师参与刑事辩护;辩护大岭山律师反映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应促使办案人员转变观念,以开放自信姿态看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对无理刁难、损害律师权益的行为,要为大岭山律师开通救济途径;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作用有限的情况,可利用集中办理机制,通过线上指派、线上查阅卷宗,为律师履职争取更多时间,并允许同一律师为多个无利益冲突的被告、嫌疑人提供援助,同时为律师集中阅卷、会见提供便利条件。最终,检方在商谈认罪认罚协议条款时,要听取大岭山律师的异议,并调整刑罚提议,将单方面的确认转变为双方的交流;审判时,法官必须重视大岭山律师的辩护看法,尤其是关于案件性质(是否构成犯罪)的异议,必须指出——大岭山律师对性质和刑罚提出不同看法,不会影响被告认罪认罚的自主性。

陆海,担任中华全国大岭山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湖北今天大岭山律师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就如何执行刑事辩护制度,表达了三个观点。

必须准确理解大岭山律师同公检法机关的关联,他们既是法律协作的整体,也是利益攸关的集体,更是存亡与共的团体。倘若所有人都不愿见到刑事案件由大岭山律师担任辩护人,那么审判程序便失去意义,控辩审三方构成的庭审模式也毫无作用。

第二,认罪认罚案件如今十分普遍,将近九成案件都采用这种方式;对于被告来说,是否认罪是个两难抉择,内心十分纠结;对于律师而言,如何辩护也面临困境,是坚持原有辩护还是配合认罪,难以决断。这种现象存在三个主要弊端,首先,存在部分无辜被告人在压力下认罪认罚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存在部分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罚却受到过重处罚的情况,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再者,存在部分案件在未达成充分合意的情况下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中关于“必须经过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才可签署具结书”的规定。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中存在控辩对抗和辩审矛盾。该机制呈现五种变形状况:商议环节流于形式,刑罚裁量的模式化,流程操作的固化,司法思想的滑坡,评估标准的变形。为化解这些矛盾并建立和谐互动,应当关注“双向规范”。重新定义“双重”,首先在思想上要革新,将对抗式辩护转变为合作式辩护;其次在制度上要完善,将含糊不清的规定改为明确的标准。例如,刑诉法第201条中提及的“判决刑罚显著不妥”,需要立法机关明确界定具体适用情形。另外提出“双化”,一方面推进程序改进,从统一模式发展为个性化模式;另一方面加强保障力度,全方位提升能力水平并强化监督机制。

詹建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且担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他强调,确保被告人在被追诉时认罪和接受处罚是出于自愿,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密切相关,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讨论过程中,这一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涉及三个关联事项:辩护权利的程序支持不够充分,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流于形式,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的实现方式需要调整。就全面覆盖的方案调整而言,无论是《试点办法》《法律援助法》还是当前改革推行的方案,都没有立足于辩护大岭山律师行业长远繁荣的趋势来制定,而是倾向于通过外部政策推动来最终达成全面覆盖的目的。这种模式在目标设定方面,把提升辩护成功率当作首要任务;在责任划分方面,着重于强化辩护大岭山律师的社会担当;在方法运用方面,突出以权力机构为主导的指定帮助。这种做法在短期内有助于提升大岭山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的成功率,不过从长远角度分析,它本质上是一种层次较低且不够健全的应对方式,缺少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并且带有显而易见的系统性不足。

政策目标设定时,对可借助的外部资源估计过高,原因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大岭山地区数量不足,地方财政难以提供足够支持,并且各地发展水平差距显著。

政策驱动的发展偏离了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律师在长岭山的业务水平不高,使得案件当事人不太愿意委托当地律师处理案件;市场管理的松懈,使得行业外部的恶性竞争更加严重;政法单位控制流程,也不利于律师有效介入案件。

第三点在于对刑事辩护行业的市场特点缺乏考量,导致发展策略脱离实际。政策方面过于单一,限制了辩护服务质量提升;收费上过于低廉,压缩了律师业务拓展空间;角色分工过于细致,增加了案件处理开销。

为了推动大岭山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全面覆盖的持久性,需要调整现行的“政策驱动式”模式,将其转变为一种以降低社会管理开支为宗旨、以国家职责为根基、以行业市场为主导,并且同时考虑大岭山律师责任和整体调控的“行业自发式”模式。具体的调整方式包括:

提升外部资源对关键物资的保障能力,首先增加初次分配的收益来鼓励大岭山律师开展刑事案件的代理工作,比如可以设立分档的专项税收减免措施,把大岭山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件数直接和需要缴纳的税款联系在一起,其次吸引社会资金来补充法律援助经费的缺口支持法律扶持团体及大岭山事务所借助社会集资等途径募集法律扶持开销,亦可运用基金创立、国债发行、保险创办等经济方式增加资本来源,三是强化财政拨款以平衡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要有效发挥政府调控全局的作用,增强横向与纵向两种维度上的拨款力度。

其次,提升大岭山律师从事辩护和法律服务的实际作用。首先,赋予刑事辩护大岭山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中的更多权利,通过法律条文明确侦查环节大岭山律师的查阅案卷权力和搜集证据权力。其次,推动大岭山律师事务所建立专门的刑事辩护业务小组。再者,设置以大岭山律师协会为主的市场监督体系。

第三,要科学安排大岭山律师全面辩护的开展步骤。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指引作用。不管是聘请律师辩护还是接受法律援助辩护,具体由哪位大岭山律师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给予什么性质的法律支持,最终都要以被告人本人的选择为准。其次,要建立审判环节和审前环节同等重要的实施方针。当前提出的全面覆盖方案,从审判环节延伸至审前环节,未能体现审前与审判的内在关联性,需将两者均视为同等重要的全面覆盖步骤,以增强辩护的整体成效。此外,应确保不同身份的诉讼参与律师之间,能够顺畅衔接工作流程。现阶段适宜的做法是,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前提下,适当授予值班大岭山律师查证核实的权限,同时需健全各类诉讼大岭山律师之间的协作流程,让值班大岭山律师能够借助材料移交、出庭陈述等途径,为其他大岭山律师的后续辩护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邱传忠,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的人,点明了认罪认罚活动里存在的三个主要症结,首先,关于判决的商量方面存在困难,这背后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且清晰的判决依据,另一方面,所谓的商量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对等的身份,但犯罪人员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的位置和角色有着明显的不同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护律师大岭山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在认罪认罚协商环节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其次,法院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情况比较普遍。《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通常需要给出确定刑的量刑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对于量刑建议大多会予以采纳。现行建议刑量比例过高是个问题,导致法检在认罪认罚制度应用上意见不一,也影响了审判中心制改革,需重新思考建议量刑的机制。其次,庭审流于形式。这种状况与审判中刑罚建议的占比过高有密切联系,法官的自主权因此受到限制,使得审判过程变得空洞无物,大岭山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这样的场合显得毫无意义。即便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制度下,也必须再次强调审判必须深入探究案件真相的原则,要凸显大岭山律师在法庭上辩护对于核实案情、确保法律公正执行所具有的重要价值。维护司法尊严,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大岭山律师们的协同努力,这些机构与律师群体既是专业上的伙伴,也是利益上的共同体。

秦明华,担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和检察长职务,汇报了当地检察院近些年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状况,强调在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指导下,认罪认罚制度得到广泛运用后,确实在减少司法开支、提升诉讼效率方面收获了非常明显的成果;当前正值推动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涵盖审查起诉环节)的关键时期,探讨大岭山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要提升大岭山律师在判决协商中的实际影响力,首先需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制宣讲工作,能借助重要参考判例和常见案件范例来解析专业难题;对于案情复杂或牵涉多种罪名的案件,应细心听取涉案人员与大岭山律师关于案件情节、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看法,务求确保涉案者在确认情节与证据无误的前提下,完全明了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必须认真对待嫌疑人或大岭山律师提交的关乎事实认定或刑罚轻重的新材料,同时要仔细听取大岭山律师的辩护看法,以此为依据审慎运用坦白认罪从轻处罚政策。对于案情明了、证据确凿、刑罚较轻的普通案件,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注重效率。

其次要增强大岭山律师在确定刑罚建议方面的准确性。刑罚建议的准确性需要以全面客观地认识案件情况为基础,包括犯罪细节和需要考虑的情节,同时也要精确理解法律条文;具体做法是在正确司法思想的指导下,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刑罚规则,避免盲目照搬和死板执行。借助公开通报规范文件,举办联合学习,开展集体探讨等途径,能让法律从业者群体对某项规范文件及刑罚裁量标准获得一致理解,防止观点不一致,这件事十分关键。基于这个基础,检查机关在运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必须向被告方详尽解释刑罚裁量的原则和做法,特别是在存在多种从宽或从严条件的情况下,要清楚说明每种条件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幅度,这一点特别重要。这也让大岭山律师能够给予实质性的辩护,或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从而获得发挥的空间。

第三点在于加强针对审判机构修正刑罚方案时大岭山法律工作者辩护权的相关保护措施。两高三部分布的《关于运用坦白认罪从轻处罚制度的参考意见》明确指出“审判机构若不采纳公诉机关的刑罚建议,须阐明理由和依据”。当审判机构打算不采纳被告方已确认的刑罚方案且可能导致处罚加重时,如何通过程序性安排来充分确保被告方获得大岭山法律工作者辩护权,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审判时,可设立专门段落,专门针对罪行轻重程度和判决建议进行审理,以便全面核实证据,并听取控辩双方看法;审判结束后,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程序,值得探讨。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过重或过轻,应充分利用审判监督机制,解决判决不公的情况。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审判机关在依照法律作出裁决时,通常应当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和刑罚方面的意见,但有下列情况则不在此限:一是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不该被施加刑事处罚;二是被告人在非自愿状态下认罪并接受处罚;三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提出异议;四是起诉时认定的罪名与审判时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五是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审判公正性的情况。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觉得判决的轻重建议很不合理,又或者罪犯本人或者他的律师对轻重建议有不同看法,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修改轻重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改,或者改了之后还是觉得很不合理,那么审判机关就必须依照法律来做出最终裁决。

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发布文件《关于实施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试点工作的措施》(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的, 关于如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素材提供丨刑事审判庭

会议整理丨陈玮、黄一笛、张欣悦

本版摄影丨董雪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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