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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

时间:2023-04-27  【转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开展的与贸易调整援助相关的预警指导、援助申请、援助审核、援助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调机制)


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等工作。


市商务委做好本市贸易调整援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创新探索)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等创新探索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贸易调整援助方式,成效显著且适宜推广的,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可以在各区域自主探索贸易调整援助方式过程中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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