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安徽利辛一被告人拒不履行小标的获刑

时间:2018-07-27  【转载】

被告人闫某欠钱两年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还将银行存款转移。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其因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撤销其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12月,闫某在谭某处购买地板砖欠款8973元,又向谭某借款1000元,出具欠条共计欠款9973元,承诺四个月还清。闫某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谭某诉至利辛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闫某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然而,闫某将民事调解书当作一纸空文,再次逾期拒不还款。

  今年2月1日,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经网络查询闫某银行账户,发现存款3400元;当即与闫某联系,敦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闫某却转移财产,拒不还款。

  5月15日,谭某以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利辛法院提起自诉。利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决定对闫某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被捕后,闫某亲属代其向自诉人谭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闫某辩解存款3400元是向别人借来过年用的,自己没有拒不执行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新犯之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其亲属已代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