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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盗电缆 广西一男子因盗窃罪获刑一年

时间:2018-07-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娇连)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但有人就是不听。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一男子无意间听说了通讯电缆值钱,竟因此动起了歪脑子,非法盗取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价值25988元的电缆。最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落得个人财两空。

  梁某系一无业游民,无意中听说了通讯电缆值钱,心里便动起了歪脑子。2017年9月4日凌晨,梁某利用夜深无人之机,驾驶电动车来到钦北区永福东大街某大厦西侧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四根电缆剪断盗走,并用小轿车将所盗通信电缆拉到南宁市西乡塘某废旧金属回收店销售,得款人民币6000元。这种“毫无风险”的不劳而获让梁某贪欲膨胀了起来,不久又再次作案。2017年9月18日凌晨,梁某又驾驶着电动车来到了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某小区门前,将三根电缆剪断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然后,就在梁某准备把盗电缆当作自己以后谋生的职业时,却不知公安民警早已锁定了他。2017年9月27日凌晨,当梁某驾驶电动车来到钦南区人民路将七根通讯电缆剪断欲运走时,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梁某当场抓获。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被盗的通讯电缆价值人民币共计25988元。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在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通信电缆的事实,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三、责令被告人退赔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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