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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配合咬伤民警 因妨害公务获刑一年

时间:2018-07-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中午,因被告人辛某尿检呈阳性,进贤县某派出所所长刘某与民警一起依法将被告人辛某带至进贤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辛某因害怕强制戒毒,拒不配合且激烈反抗,并用嘴将刘某的左手咬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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