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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行政诉讼中能否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并审理
【案情】
高某购买房屋一套让儿子、儿媳居住,并持有购房合同及原房主收款凭证。后在儿子与儿媳离婚时,始得知该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儿媳的母亲,高某遂以房管局违法颁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产证。在庭审中,房管局提供了颁发房产证的有关证据,其中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一方是儿媳的母亲,与高某所持的购房合同不同。原房主出庭作证说:自己的房屋只卖给了高某,并收取了高某的付款。后在于高某儿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买卖契约的购买人一方是空白,其不知房产证的内容。高某据此认为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欺诈取得,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撤销房产证。
【分歧】
对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审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无效,应当将房屋行政登记案件和民事合同确认案件合并审理,直接作出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对该房产登记尽到了审慎审查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原告就民事争议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行政案件应该中止,待民事诉讼有结果后再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从此条规定可看出,行政诉讼中行政、民事纠纷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合并审理不仅避免诉累,而且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消除社会隐患,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仅仅从形式上审查,而且也应该从内容上审查,房管局未严格履行职责,对证据认真核实,高某的儿媳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明显提供的是虚假证明,因房管局未尽到审查义务,依据虚假证明将房屋登记在高某儿媳母亲的名下,因此,在判决撤销房产证的同时,可以确认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后,明知房屋是高某所买,如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行政案件的诉讼,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不仅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而且有悖于法律为民服务宗旨的精神。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