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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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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拒不退房抗拒执行 安徽滁州一被执行人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姜 华 程 余 梦 丹)购买房屋开办大酒店,不按照合同付清房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又拒不退房,强行占据房屋经营。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2年,26岁的余某和薛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向薛某购买南谯区乌衣镇17套房屋用来经营金瀚大酒店。双方合同约定购房价486万元。因酒店生意不景气,合同到期时余某只支付了28万元,再未付款。2014年,薛某诉至南谯区法院。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南谯区法院判决余某将17套房子返还薛某,薛某返还余某购房款28万元。余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也未获支持。
2015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前往酒店执行,余某只让家属应付,自己拒不出面,拒接电话,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同年7月,法院责令余某在2015年9月8日前搬离房屋,余某一直拒不退房,金瀚大酒店营业到2017年初。在法院多次张贴公告、余某仍然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清查房屋内财产、查封房屋,督促余某履行义务。2018年1月,因余某长期躲避、抗拒执行影响恶劣,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6月8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余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愿将酒店房屋所有权及产权交付给薛某,室内电视、空调等已全部拆除并搬离,薛某对余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获得申请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及其辩护人主张对余某免予刑事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