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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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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30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林等四人诉被告刘星汉、刘明明生命权纠纷一案。

    本案四原告共同诉称,2012年10月19日下午6时,被告刘星汉到受害人王云开家中,叫受害人去帮修理家中损坏的排插,受害人在修理排插时不幸触电死亡。受害人修理的排插为两被告共同所有,所以应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事误工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4557元。两被告共同辩称,受害人王云开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对意外事件承担责任。

    江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下午6时许,受害人王云开在被告刘星汉家中帮其修理排插时,被电击死亡。受害人曾于1991年3月获得《南宁市电气工人操作合格证》,工种为电工。受害人死亡后,被告刘星汉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

    江南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预定为生命权纠纷,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案由应变更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帮工活动的帮工人为受害人王云开,被帮工人为被告刘星汉。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被帮工人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故被告刘星汉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明明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故被告刘明明并非本案的被帮工人,其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江南法院同时认为,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电工证,对电工操作应具有较常人更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而其在维修排插的过程中带电操作,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的状况之中,具有重大过失。被告刘星汉未在客观上实际制止受害人带电操作,还提供了维修工具,其具有一般过失。本院斟酌后认为,对于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原告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70%,被告刘星汉负担30%。

    本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刘星汉向四原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77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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