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ingshanlsh.com 东莞大岭山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因何解除?裁员?旷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各执一词,虽均无法举证,但因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最终被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采信了员工“单位无故裁员”的仲裁主张,裁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积极补偿金3000元。
2011年5月,林琳从县里到南宁市打工,找了一份在某KTV当保洁员的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2013年4月,KTV老板以人多为由,多次通知林琳离职,但未给予任何补偿。后林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KTV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审理过程中,KTV的代理人提出林琳是擅自旷工,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KTV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时间冲淡举证责任,现KTV主张林琳旷工并自动离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该主张仲裁委不予采信,并采信了林琳关于KTV以裁员为由2013年4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支持了林琳关于要求KTV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的仲裁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