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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案

鉴于被告人张连卿当庭自愿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以为,被告人张连卿违背国境治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峻,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连卿冒用鲁山县辛集乡西羊石村村民郑某的身份证实,办理了号码为G41913716的出国护照后,于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8月4日之间,先后持用该护照四次偷越国境至马来西亚等地。


9月17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案,被告人张连卿为利便去马来西亚等国家做生意,违背国境治理法规,偷越国境四次,被法院依法以偷越国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张连卿再次使用郑某之身份办理的号码为G41913716的护照从珠海拱北口岸预备再次偷越国境时,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发现并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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