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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
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以为,被告人丁某美身为国家工作职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
9月17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对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丁某美纳贿一案作出了一审讯决,以纳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美,利用担任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的便利,收受相关工程承建商植某生、刘某永等14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85.5万元、港币1万元。
【分歧】
这样,本案中这五个重要事实无一遗漏都进行了评价。
邝某夜间超速驾车将路人程某撞倒在地后迅速逃离现场,待第二天清晨程某被路人发现后已经死亡。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划定,以纳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30万元,已追缴纳贿所得59.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6.1 万元、港币1万元继承追缴。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并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把握其收纳贿赂的部门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退缴赃款59.4万元,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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