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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样,本案中这五个重要事实无一漏掉都进行了评价。
【不合】
邝某夜间超速驾车将路人程某撞倒在地后迅速逃离现场,待第二天清晨程某被路人发现后已经死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致1人重伤的情节可包含在致1人死亡的情节之中,由于在人的观念上伤害是死亡的必经阶段,重伤与死亡之间具有由轻到重的重叠侵害性关系。
对于本案,邝某应成立交通肇事罪是没有题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邝某应该合用何种档次的法定刑。第一种意见,将邝某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的情节,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尚留有致1人死亡这一个最重要的情节被人为地遗遗漏了。
【案情】
。邝某行为中包括了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致1人重伤、逃逸、致1人死亡等五个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第一种意见,无论逃逸行为是否致人死亡,都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这就是将不同罪质和危害的行为进行了相同的处理,违背了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原则。其次,逃逸这个情节则完全可以在基本犯的基础上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法定刑的划定。
第一种意见以为,邝某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能合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鉴定,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直接导致程某严峻的颅脑损伤(属重伤),程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死亡时间为车祸后3小时到4小时之间。
其一,只有坚持第二种意见,才能全面评价案件中的所有重要事实。详细理由如下:
【评析】
第二种意见以为,邝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合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
其二,只有坚持第二种意见,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这里尚有致1人重伤和逃逸这两个重要事实没有评价。考虑到邝某交通肇事终极致1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足以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样是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逃逸情节的行为,在此就形成了一个量刑蹊径:假如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但假如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即便是死亡却与逃逸无关的,肇事人就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