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文  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89-4-4
实施日期:1990-10-1
专业分类:行政法
     其他2

内  容: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诉讼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根据本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包括:①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②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③违法标准即只有违法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当然作为确定受案标准的违法并不要求相对人提起诉讼时就证明该行为违法,只要认为它违法就可起诉。
    第三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06/二/83
    【点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体现在本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的变更判决上。
    第六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06/二/41 06/二/87 05/二/98 05/二/99 03/二/99 02/二/26 02/二/100
    【点评】 掌握,对于本条内容,可以概括如下: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等。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06/二/85
    【点评】 简要概括如下: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定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与法定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注意以下几点:①常见的法定终局裁决行为包括:《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第30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法定仲裁行为主要包括《仲裁法》和《劳动法》中的仲裁,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③构成重复处理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行政机关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未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06/二/87
    【点评】 在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是考试的重点。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03/二/74
    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02/二/95
    第十九条 〔不动产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 注意不要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混淆:行政诉讼是“最先收到起诉状”;刑事诉讼是“最先受理”;民事诉讼是“最先立案”。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点评】 ①第1款中的特殊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审理、法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导致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的情况;②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点评】 移转管辖中,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下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但是上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只存在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不允许此种情况存在。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06/二/85 03/四/7
    【点评】 注意区别不同法律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行政诉讼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民通意见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中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被告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05/二/99 02/二/26 02/四/9
    【点评】 被告确定的一般规则为:“谁行为,谁被告”,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谁主体,谁被告”。换言之,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但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时,由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对于具体情形下被告的确定,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准确掌握。
    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06/二/83 04/二/49
    【点评】 ①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②第三人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
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05/二/39 03/二/98
    【点评】 本条规定了证据的法定种类,但司法考试中一般考查证据的学理分类,最常见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个证据,让考生判断该证据属于何种学理分类。因此,应当对证据的学理分类准确掌握。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06/二/85 04/二/42
    
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02/二/96
    【点评】 行政复议前置只能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务争议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复议。
    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的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06/二/47 04/二/99 03/四/7
    【点评】 起诉期限小结: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经过复议起诉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自知道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其中后两种情况有最长期限限制。
    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点评】 不要将三大诉讼中诉讼期间的延长混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由法院决定;刑事诉讼中为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由法院裁定。
    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起诉的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06/二/87
    【点评】 原告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三种。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点评】 注意要与《行政复议法》第21条联系掌握,特别注意《行政复议法》第21条第3项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而本条第4项则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其例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05/二/100
    【点评】 三大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情形:①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②民事诉讼(第120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③刑事诉讼(第152条)——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点评】 三大诉讼回避决定的对比:
    


回避人员行政诉讼中回避的决定者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者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者

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

审判人员院长院长院长

其他人员审判长审判长院长

  
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不适用的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点评】 注意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调解的内容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02/二/30
    第五十二条 〔审理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 06/二/39 05/二/80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点评】 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鉴别后,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第五十四条 〔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 06/二/45 06/二/85 05/二/42 04/二/77 04/二/97 02/二/97
    【点评】 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57条、58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这是司考中的绝对重点,请结合相关用书准确把握。
    
第五十五条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06/二/46 04/二/43
    第五十六条 〔法院认为行政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06/二/43
    第五十七条 〔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书面审理的适用〕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二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上诉案件的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04/二/97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法院对裁判的再审监督〕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点评】 注意违反政纪的,受移送的机关包括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02/四/9
    【点评】 ①检察监督的对象只能是生效的判决、裁定;②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指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六条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03/二/73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行政赔偿请求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赔偿主体及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的来源〕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同等及对等原则的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冲突规范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