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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曾用名为由拒还款 多方举证终判还

时间:2018-04-13  【转载】

通常,由于彼此之间的信任,熟人之间在借款写借条的时候往往会降低警惕性,一旦借款人不按照约定还钱,双方往往就会发生争议,而此时借条就会成为关键证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条不规范导致出借人诉至法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当出现借款人或出借人名字与身份证不符的情况时。2016年9月7日,固镇法院就立案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王某与王某某系父子关系,梁某是王某的妻子,家庭三人共同经营粮食收购。原告晓吴诉称,2014年秋,晓吴将自收的花生米卖给王某某、梁某,共计货款67972元。2014年12月7日,王某某、梁某向自己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他们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付款。

     王某某、梁某当庭辩称,本案诉讼主体不符,他们不欠晓吴钱。未有证据证明欠条上的“小吴”与原告晓吴是同一人。王某某未在欠条上签字,不应将其列为被告,请求驳回晓吴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欠条载明“欠小吴花生米款贰万玖仟柒佰捌拾柒29787元”,落款为“梁某2014.12.7”,同时欠条左下角有“欠叁万捌千壹佰捌拾伍元38185元”字样。该字迹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为:“叁万捌千壹佰捌拾伍元38185元”笔迹与样本1…3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另查,样本1…3的笔迹均为王某某书写。晓吴为鉴定花去鉴定费2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梁某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欠小吴花生米款29787元”,但晓吴持有该欠条,并且“小吴”与原告“晓吴”系同音不同字,晓吴亦承认其有时也使用“小吴”名字,本案债权人应为晓吴。王某某虽未在欠条上签名,但其在欠条上书写“欠叁万捌千壹佰捌拾伍38185元”字样,应视为其承认欠晓吴花生米款38185元。王某某、梁某在家庭共同经营粮食收购期间,收购晓吴的花生米并分别向其出具38185元和29787元欠条,所欠花生米款属家庭共同债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晓吴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把钱借给别人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借条内容要规范书写。一要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和身份证上相符的名字,并要求借款人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二要写明金额,大小写一致。三要注明借款时间以及借款期限。四要如有利息约定则注明利息。五要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的签名,并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六要交款证明,数额较大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数额较小,可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信任诚可贵,官司价更高。为了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一定要写好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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