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ingshanlsh.com 东莞大岭山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名牌包真仿不明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名牌包真仿不明
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张专柜及专门机构鉴定均无法甄别真伪。估价机构出具如下鉴定意见:正品,折旧价值11600元;高仿品,折旧价值698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证明该女包是仿品,就应当推定为正品,应按照正品的折旧价值计算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女包真仿不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照高仿的折旧价值计算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3.被告人张某不承担女包是仿品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鉴定意见。笔者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肯定性意见属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如不存在瑕疵法官应当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如果估价机构无法作出肯定性意见,则该意见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可供法官参考。本案中,估价机构对该包同时给出正品与高仿产品两种估价意见,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根据该规定,涉案女包属于正品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要求被告人杨某证明该包是高仿产品无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