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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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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级政府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市级政府是指扬州市人民政府,包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等派出机构。
市级债务主体是指市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债务单位,包括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的举债单位。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医疗卫生、基础科研、公办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经政府批准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市级债务主体举借并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粮食企业、供销企业等政策性挂账;其他相关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因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包括债务单位举借并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并确定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其他相关债务。
(三)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债务单位举借并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合署),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国资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与融资平台管理办公室合署),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定年度市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和新增规模计划;
(二)负责审定债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融资资金统筹管理意见;
(三)负责审批债务主体超规模的融资计划申请;
(四)负责对债务主体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发行企业债等方式进行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进行风险评定和规范性审核;
(五)负责商议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八条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市级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二)负责根据政府财力情况提出市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总体规模和新增规模的意见;
(三)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拟定、数据统计、风险提示和政府性债务规模目标控制;
(四)负责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
(五)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市级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融资平台机构增减情况以及审计监督情况;
(六)负责对债务主体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日常监督;
(七)负责对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等。
第九条市发改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等;
(二)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参与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三)负责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等。
第十条市金融办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规范债务主体的融资行为,支持债务主体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二)负责协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提供条件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融资平台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融资平台做大做强,提升融资平台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能力;
(二)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融资平台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债务情况的日常监管等。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等。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债务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联合银监分局协调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的债权信息;
(二)负责依法提供债务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等。
第十四条市银监分局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组织各银行机构提供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债务信息;
(二)负责监测并定期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对债务主体贷款相关数据,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防范债务主体的贷款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