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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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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和偿还,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委托代建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按照“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融、用、管、还”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维护政府信用和财政运行安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本市的债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新余市财政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金委)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的统一领导机构,负责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决策,统筹管理,批准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决定资金的使用投向,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市财金委下设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七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市审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使用实施审计和行政监督,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政府性债务举借成本审核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规模管理、征信管理及专户开户管理,市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风险管理。
第三章债务举借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举借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市本级依照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报送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市发改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报送市财金委办公室进行初选。
第十一条市财金委每年11月份对市财金委办公室初选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情况,结合本市实际,确定下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根据总的投资规模,统筹考虑下年度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下年度还贷资金情况,确定下年度融资规模。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金委确定的融资规模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债务项目单位具体执行年度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单位举借债务应按要求向市财金委办公室提交还款保证文件。还款保证文件应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明确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应合理安排当年债务资金来源,年度新增债务应尽量以中长期债务为主,当年举借债务平均成本原则上应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应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举债实行总量控制。每年11月底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需结合三项债务风险检测指标(债务率、偿债率和负债率)和财力状况以及下一年度还本付息情况,拟定举借建设项目等内容,确定年度举债规模,并报市财金委批准,具体举债时需分项报市财金委备案。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应当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共管制度,由融资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财政部门与融资平台共同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严格“按计划、合同、进度、程序”拨付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对征收、安置、还本付息等补偿性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工程建设类资金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举借主体和偿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市投委会、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偿债计划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金委办公室负责开展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全市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财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