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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政府举债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消化旧债,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树立政府良好的信用形象,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简称债务主体)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统一由县政府决策、确定实施,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县政府中长期规划、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要在确定的债务总规模内,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债务总规模要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

  未列入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借债务。

  政府在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时,应当对已经逾期的政府性债务提出债务化解和偿还计划;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不得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计划。

  各债务主体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举借的政府债务性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债务预算。

  对没有对应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原则上由县财政部门统一举借,通过预算安排到相关单位。

  对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务,由债务主体按照规定程序举借。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实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债务主体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债务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狠抓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完善投融资管理体制。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开发土地,有效衔接政府投融资与城市中长期规划。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融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严禁借道企业进行非法投资、融资,禁止向个人拆借资金。

第三章债务举借

  第八条债务主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举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举债。

  第九条债务主体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举债申请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经批准举借债务的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款计划和举债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5)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

  (6)还款承诺书等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财务报表;

  4、县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对借款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县发改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县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重大项目应通过论证、听证、公示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坚决杜绝违规举债。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县财政部门对经县政府审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债务出具审批卡,作为债务主体融资凭证。融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举债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债务主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债务资金的专户管理和账务核算办法,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债务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债务主体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债务报表。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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