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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与债务偿还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和财政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债务办),市债务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审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和中长期资金动态平衡方案等。

  市债务办全面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行监管,负责编制融资债务预算,控制融资规模、规范各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和债务偿还等业务,并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债务动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举借,以及通过政府信用、提供担保、承诺还款、国有资产或其他政府权益让渡方式等融资形式形成的,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自行举借债务,其债务管理参照本办法,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融资平台,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运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BT模式等为市政府融资形成的政府性债务,以及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计划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国家和省级建设资金需市财政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并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市债务办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结合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提出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可申报政府性债务资金。

  第八条融资平台申报政府性债务资金时,需向市债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资金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债务数额、信用形式、来源、期限、利率等;

  (二)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中介机构审验的财务报表;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还款承诺或担保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市债务办应对申报政府性债务资金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对融资平台下达政府性债务资金审批意见书。

  第十条实行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登记备案制度。融资平台应在借款到账后15日内,持合同副本及还款计划到市债务办办理政府性债务登记手续,填报《宜兴市融资平台政府性债务登记备案表》。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资金是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转移。各融资平台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在市债务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项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融资平台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在专户资金限额内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向市债务办提交资金支付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支付行为真实、合法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融资平台筹措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利息收入,抵减融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对由于政府融资、调拨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财务费用,融资平台应及时递交相关票据,经市债务办审核并报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性债务资金收支月报制度。融资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贷款余额表、当月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债务办。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性债务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首月初,由市债务办召集各融资平台,召开政府性债务分析例会。按照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分析上季度融资和偿债的执行情况,根据本季度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指导、落实融资与偿债任务。

  第十六条融资平台应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在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市债务办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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