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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

  (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担保债务: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形成的,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举债单位举借的确定以举债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2、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救助债务:举债单位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政府也未提供担保,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自身经营、非公益性项目形成的、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政府也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决策”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制度。

  第七条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市对各举债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投融资办)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绩效考核,定期报告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负责汇总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建立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控机制,以及其他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立项等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市大建设办公室负责根据财力情况和可融资规模统筹安排大建设项目;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坚持“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举债单位承担按期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责任。各举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计划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各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汇编组成,市本级各举债单位应根据上年债务余额和当年财力安排合理测定年度可融资规模(包括土地储备融资年度可融资规模),在确定的可融资规模内结合项目进度、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编制年度债务收入计划。根据年度债务收入计划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编制年度债务支出计划。直接债务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各举债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报至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并汇总形成市本级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至市政府审批,并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计划下发至各举债单位执行。未列入市本级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三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报批手续,由举债单位向市财政局(投融资办)申请变更,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举债单位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应按月报送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备案。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应按季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审核依据是:

  (一)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二)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规定;

  (三)债务总规模是否超过控制规模,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是否超过控制线;

  (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

  第十七条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不同债务类别,分类进行风险控制。

  直接债务应结合债务期限、成本、财政性偿债资金安排总额等因素,按照我市现行债务规模控制模型测算控制规模。各举债单位当年直接债务余额超出控制规模的,原则上下一年度债务余额不得新增。

  担保债务应结合举债单位偿还能力等情况确定举债单位担保债务上限。

  救助债务应结合举债单位自身运营情况、举债项目盈利情况适度举借,举债项目应切实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投融资办)应根据市本级存量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未来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债务期限和成本,加强政府性债务的期限、结构管理,实现存量债务的结构优化,审慎稳妥地测算确定市本级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并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风险情况。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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