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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业主擅自改动房屋引起纠纷
今年11月初,张蓝搬进来时,红红还没有入住。张蓝为了自己方便,在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以及征得红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动。后来红红搬进这套楼房时,见张蓝改动房屋结构,影响自己家人的通风和通行,便要求张蓝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张蓝不同意,于是红红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同样要求张蓝把改动结构恢复原状,被张蓝拒绝。红红无奈,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恢复原状。法院受理并按照审判程序进行了审理。
律师分析:业主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及与相邻业主协商一致下,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通风、采光等,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侵犯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