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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自愿达成调解仍享受工伤待遇
黄某是某五金公司的员工,2011年1月15日,黄某作业时焊花落入仓库,导致仓库失火将其烧伤。当年3月24日,公司与黄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黄某医疗费等损失14万元,另外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4万元,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工伤保险关系,并明确表明此后无任何经济瓜葛。但此后黄某反悔,当年9月20日,黄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10日,黄某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认为其与黄某的纠纷已经自愿调解处理完毕,且双方明确再无任何经济纠葛,仲裁委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遂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与事故处理达成协议没有冲突,公司与黄某的调解书证明了黄某是公司员工及受伤的事实,黄某受伤的情形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工伤待遇决定应予维持,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