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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谎称花钱能“捞人” 诈骗钱财获刑4年
时间:2017-12-06 【转载】
杨某自称有能力“捞人”,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谎称其朋友“小伟”能帮忙把胡某的哥哥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放出来,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杨某后被查获,赃款已挥霍。
据胡某陈述称,为了把涉嫌盗窃被顺义公安局拘留的哥哥从看守所“捞”出来,其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办理此事,先后通过现金(12万)、转账(3万)支付对方共15万元,后被告人失联。而据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小伟”系其临时找的人,为了骗取对方财物,特意编好小伟舅舅系顺义公安局某位局长的谎话,并让小伟临场发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杨某从宽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