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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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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玩火烧毁仓库家长被判赔10万多

李先生在厚街镇一家农批市场开了一家日用品批发商行,并租赁了农批市场四个店铺作为仓库。2012年11月25日下午,不到10岁的男孩小明和玩伴小天(均系化名)一起在上述仓库门前的空地上玩。而此刻,仓库门口正堆放了约200件一次性饭盒。玩了一会儿,小明向仓库里的女孩要了两三节纸巾擦鼻子,擦完后,小明提议烧了这纸巾,随即把纸巾套在一根筷子上,用打火机点燃,并把点燃的筷子往饭盒堆里捅,饭盒随即着火。

  随后,小明就跟同伴小天说,“看谁跑得快”,于是两人就这样跑开了。没过多久,被引燃的饭盒瞬间引燃了旁边仓库里存放的一次性碗筷、纸巾等货物,一会儿工夫火势变得一发不可控制。当时,李先生正在仓库二楼吃饭,听到有人叫“着火了”,立即跑到一楼救火,并迅速报警。但火势迅猛,仅仅几秒钟就蔓延了整个仓库。经多方扑救,大火虽被扑灭,但仓库已满地狼藉。

  法院:监护人监护不力

  2012年12月,李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小明与小天的家长、批发市场管理公司,要求对方连带赔偿火灾烧毁财产的损失1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系由小明点燃纸巾引发,其不满10周岁,其父亲作为监护人负有对小明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应对小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天参与点燃纸巾的过程以及有点燃纸巾引发火灾的共同意图,故小天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批发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涉案仓库的用途应为营业厅,而管理公司出租给李先生作为仓库,属违规行为。仓库属公共区域,饭盒堆放在仓库门外,批发市场管理公司未能制止,存在过错。李先生堆放在仓库门外的饭盒是引发火灾物体之一,且不审查建筑物用途却承租用于仓库,存在疏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定小明父亲承担涉案损失70%的赔偿责任,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身承担20%的损失。批发市场管理公司与小明对于火灾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小明父亲赔偿李先生10.2万多元,批发市场管理公司赔偿1.4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各方均无上诉。日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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