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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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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17-09-18  【转载】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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