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ingshanlsh.com 东莞大岭山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相关问题
根据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 为详细的规定。与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
(1)申诉的适格成员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补充了人民法院对申诉重审的具体条件:
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
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补充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
(4)增加了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时限规定,即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期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执行过程中的 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但是,从当前的审判实践看,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参照了前苏联的模式,国家干预色彩较重,强调由法院代表国家发现“真理”。
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 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而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这种诉讼制度带来诸多弊端,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主体无限、理由(条件) 无限、时间无限、审级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