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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农村盖房意外受伤 互相推诿责任谁担

时间:2017-08-19  【转载】

近日,昆区法院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聂某、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雇佣原告常某给被告聂某在农村盖房,由被告杜某向原告发放工钱,双方约定每天160元。2016年6月7日,被告杜某及其他工人负责在房顶拆钢木,原告负责把卸下的钢木搬到车上,在搬装过程中,原告被掉下来的钢木砸伤。后被告杜某将原告常某送至包头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第一指骨开放性骨折,右侧头部外伤,共计住院49天,后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X级。因三方协商无果,故原告常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中,三方都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聂某认为自己与被告杜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杜某作为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自己作为定作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则认为,其与聂某系雇佣关系,对原告的损失,聂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昆区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当天,被告杜某雇佣原告常某将卸下的钢木装到车上,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事实清楚,现原告常某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被告杜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与原告常某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聂某与被告杜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但被告杜某认可系由其本人负责找工人施工、买建筑材料,并按照被告聂某认可后的房屋图纸,给被告聂某盖房,故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告聂某与被告杜某之间为承揽关系。被告聂某作为定作人选任无任何建筑方面资质的杜某作为承揽人,现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聂某应对其选任有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昆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常某在拆卸房屋钢木的环境下工作,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杜某未提供安全工具及工作条件,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聂某对选任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以原告常某承担20%,被告杜某承担60%,被告聂某承担20%为原则,让二被告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对原告常某的损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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