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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履行公务玩忽职守 损失巨大难辞其咎

时间:2017-08-19  【转载】

近日,青山区法院对一起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宣判,原包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吴某因履行职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社保基金大量流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至2012年,时任包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被告人吴某,在包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机构改革调整过程中未根据改革后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管理失职,致工伤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申请报销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审核通过了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实际缴费的杨某某等26名人员,使其获得了国家社保基金赔付合计449万元。2014年包头市社保局通过自查工作发现部分职工理赔存在问题,要求已接受赔款的杨某某所在单位包头市新源化工有限公司退还已赔付的工伤保险金,包头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退还8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金。

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工伤保险中心主任,负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职责,但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法院对该案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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