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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17-08-19  【转载】

李某(1950年3月7日出生)在虎森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按月领取劳动报酬, 2015年5月7日下午18点40分许,李某下班从虎森公司回家,骑电动车行至哈拉更村西侧交叉路口时被一辆逆行的小客车碰撞导致死亡。经呼公交认字【2015】第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无责任。李某女儿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虎森公司与死者李某生前是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呼劳不字【2015】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不予受理。李某女儿不服该裁决,诉至该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父亲李某与虎森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由虎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虎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相应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李某于虎森公司成立时就在虎森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李某虽已在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虎森公司也未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李某只享受了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据此认定李某依法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李某与虎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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