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ingshanlsh.com 东莞大岭山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17-08-19 【转载】
白某于2000年9月入职弘宇公司做焊工。2005年1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弘宇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弘宇公司与白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证明上记载双方合同期限(包括续延时间)为2000年9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白某的月均工资为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弘宇公司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弘宇公司主张白某有擅自离职行为,且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就上述事实弘宇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弘宇公司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弘宇公司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经营困难,但弘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履行了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等必经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弘宇公司2014年12月31日与白某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应当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8000元(2000元×14.5个月×2倍=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