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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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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不顺眼掐死朋友女友

3名“90后”男子因为看不惯朋友的女朋友,竟合谋将其“灭了口”。近日,3名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补某、蒋某、张某3人结伴在乌鲁木齐市找工作,因学历太低,工作一直没着落,便在朋友郭某的出租屋内借宿,期间结识了郭某的女友阿布(化名)。
  在日常接触中,补某、蒋某、张某多次因琐事与阿布产生摩擦,这让3人心存芥蒂。
  9月1日,蒋某再次与阿布发生口角,补某、张某得知此事后,扬言“直接干掉她”,并对此事进行了预谋策划。
  次日凌晨4时,三人将郭某及阿布约至乌市嘉禾园小区附近,趁聊天之际,补某忽然用胳膊勒住阿布的脖子,蒋某上前抱住阿布双腿,与补某一起将阿布拖至旁边的草丛中,对阿布实施掐脖、捂鼻口等行为。与此同时,张某按照之前的分工抱住郭某对其进行控制。随后,3人轮流分工分别控制郭某及阿布,直至阿布停止了呼吸。
  看到女友不省人事,郭某用尽全力挣脱控制跑至附近楼上拨打120求救,三名犯罪嫌疑人则将阿布背至嘉禾园小区2期某栋楼前的花池内藏匿,随后逃离现场。
  3月5日,警方在库尔勒市将逃窜的补某、蒋某、张某三人抓获。
  3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补某、蒋某、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沙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 一锤定罪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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