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获许可擅自采矿 男子触法终获刑

时间:2017-07-23  【转载】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雇佣工人擅自采矿,经鉴定,破坏的矿石资源价值高达人民币30.67万元,因其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赔30.67万元,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30.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雇佣工人擅自在霞浦县某村利用机械从山体采矿。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处矿石资源被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0.67万元。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何某在霞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自愿缴纳被破坏的矿产资源赔偿款人民币30.67万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已全部退赔人民币30.6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何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