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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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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怕保险公司不理赔 合伙诈骗28万不成反坐牢

时间:2017-07-23  【转载】

雇员驾驶车辆出了车祸,车主担心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竟与雇员等人合伙演戏骗取保险赔偿金,结果却被判刑,得不偿失。


  车祸现场仓皇而逃


  2013年12月18日14时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社口镇镇区,沿省道301线,往福安市城区方向行驶,途中在交会车时,陈某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路左,撞上由 “姚某”相向驾驶而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姚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在确认陈某当场死亡后便乘车逃离现场。“姚某”与老乡刘小某取得联系,相约在沈海高速公路瑞安出口处会面。办案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电话通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谢某等人,要求肇事驾驶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假乱真串口供


  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理赔问题应该不成问题,但是当谢某联系上“姚某”时,“姚某”的一席话让谢某慌了神。原来“姚某”的真实身份是“刘某”,刘某冒用“姚某”身份信息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受雇于谢某等人,长期驾驶该肇事车辆。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肇事人员无证驾驶而拒绝理赔,谢某便想出了以假乱真串口供的方法,他通过电话与刘某、刘小某相互联系,共谋约定由刘小某替代刘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当晚,谢小某(车辆管理者)驾车到沈海高速公路下白石出口处,将刘某、刘小某接至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事前约定,由刘小某假冒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刘某以“姚某”名义作为同车人员,向交警部门进行虚假陈述。数日后,谢小某再带刘某、刘小某向保险公司以相同模式进行虚假的事故陈述。同时经公安机关认定死者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28万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小某、谢某与受害人陈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小某、谢某自愿补偿受害人亲属14万元,并约定该款不计入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当中。随后,陈某亲属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领回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付的11万元、17万余元款项共计28万余元。


  法网恢恢真相显露


  此后,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罪的谢某、谢小某、刘某、刘小某进行刑事立案。经调查,查明刘小某顶替刘某等涉嫌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4日,福安市公安局经布控,先后将刘某、刘小某、谢小某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2日,将谢某抓获归案。并由福安检察院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阶段,谢某与谢小某共退出赃款28万余元。经审理,福安法院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四人一年四个月到二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福安法院对陈某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再审。经审理,福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住宿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万元。车辆所有人谢某等三人连带赔偿陈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7万余元。谢某、谢小某向法院退出的赃款直接退还给保险公司。


  法官说法:保险诈骗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打击保险诈骗意义重大,鼓励群众积极揭发举报保险诈骗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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