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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二十笔出口货品海运业务及与此有关的港口、陆运、装箱等效力


 共发生海运费及其他费用算计人民币20029月底,被告先后托付原告为其承担了二十笔出口货品海运业务及与此有关的港口、陆运、装箱等效力,341,749元。原告依照被告的托付,实施了将货品安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海上货品运送法令联络,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邮递人。从2002420全运抵目的港的责任,并为被告供应了装箱、陆运、报关和代垫港杂费等有关效力,但是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负。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341,749署理合同联络,原告无权就此向被告提出任何央求。1.原告所提交的有关货代海运费等金钱,原告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分外程序法》等有关规矩,央求法2.根据原告传真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海运费等费用元及其上述金钱的逾期付款利息丢掉,诉讼费由被告背费用的根据中,全部为原告垫付金钱的根据,没有证明货运署理合同联络怎样树立、与谁树立的任何根据。至案外人享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下称享进公司)《集装箱配载明细表》以及《费用供认》,可以供认原告与享进公司树立了货运署理合同联络,原告明晰需要享进公司将港杂、装箱、报关、商检等货代费用支付到其指定帐号。3.原告供应的商检费收据尽管注明交纳单位是被告,但是原告发给商检单位的报检单第一页却明晰显现为“2002享进公司商检费明细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动也构成了《海商法》中有关实习邮递人的特征,因此本案负有支付海运费责任的人应该是享进公司而不是被告。3.根据存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1.提单只是运送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送合同本身,在本案中,出运事宜由享进公司向原告托付,运价是原告与享进公司之间约好,货品出运后原告向享进公司提出付费需要,所以实在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树立在原告与享进公司之间。2.享进公司向海丰公司实习交给货品的举被告与享进公司的协议书,被告将自境外收取的含运费的货款(CIF报价)扣减利息和应收的署理费后,全部交给了享进公司。原告在签发被告为邮递人的提单时,明晰知道被告与享进公司之间的署理联络,主意向享进公司索要海运费。4. 享进公司在2002429将人民币5万元支付到原告指定帐号,而且在200266由享进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人民币4万元支付给原告业务员王玲的个人帐户内,在以往的业务中,原告向来都是将美元海运费折合成人民币自享进公司收取。在以往无争议发生的业务中,每次都是享进公司依照原告的费用供认将海运费等费用付至原告指定帐号内或以现金办法交给原告业务员王玲,然后由原告向享进公司开具发票。
  经审理查明:2001101,被告与案外人享进公司就协作出口货品达成协议,协议约好,享进公司担任收购货品并与日本客户签定出口合同,被告担任组织货款(利息由享进公司承担),货品全部权归被告,货品出口收汇后,被告扣减货款和署理费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享进公司,享进公司帮助被告在享进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处置出口运送事宜,并承担整个进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货品分批出运,自200242020029月底,原告为被告承运20票货品,海运费为22,4669元。20票提单均记载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货品的全部人,可以直接与承运人洽谈订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也可以托付他人以其名义与承运人洽谈订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不论被告采用上述哪种办法,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均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的重要证明,从涉案提单记载的内容看,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邮递人,因此原、被告依法构成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法令联络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邮递人,运费预付。
还查明,原告为上述货品出运垫付港口费13,176元、装箱费33,092元、陆运费17,496元、报关费2,700元、检疫查验费44,4的协议书明显可以看出,被告和享进公司系协作出口货品而非外贸署理联络,且出口货品的全部权明晰约好归被告保留,货品出口运送事宜由2002429享进公司帮助被告处置,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矩,即涉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当事人为原、被告,享进公司不受该运送合同的捆绑47元。享进公司给付原告海运费50,000元。
  [审判]
。从被告与享进公司签定
。至于被告和享进公司约好出口运送费用由享进公司背负,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理论,此项约好对原告费系违约举没有捆绑力,原告享有根据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向被告主张海运费的央求权。被告主张与原告洽谈、订立运送合同的是享进公司,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原告签发提单时知道被告和享进公司的署理联络,原告应向享进公司索要运费的理由短少法令根据,理由不树立。原告依约将被告全部的货品安全运抵目的港,实施了运送合同项下的责任,享有向被告主张海运费的权利。被告拒付海运动,应承担违约给付责任。享进公司于2002429给付原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省海丰货运署理有限公司海运费人民币174,669元,并支付该金钱按中国人民银行告50,000元,从支付时间、被告和享进公司协议书第三条第6项的约好和原告帐薄的记载(帐薄记载系海运费)看,应视为享进公司代被告支付的涉案提单项下的海运费,原告称该金钱系享进公司以前业务的欠款,与本案无关,但并未供应相应根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主张不能树立,该50,000元应从原告央求的海运费数额中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矩断定:
  一、被告北京锦绣大地农业同期存款利率核算的利息(各票提单以提单项下运费数额为本金,自提单签发之次日起分别核算至断定断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减现已给付的
50,000元自2002429至断定断定的给付之日止核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央求。
  被告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断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断定断定主体不当。本案诉争运费项下货品的实习承运人为山东海丰船务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并不具有以实习承运人名义向上诉人央求海运费的权利。二、一审断定断定的首要实际有误,根据缺乏。首要,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间没有供应任何根据证明上诉人与其签定过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及货,坚持原判。首要理由:一、一审断定供认主体正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两头存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是有实际作根据的。本案二十票海运提单邮递人一栏均为上诉人,两头对这一实际无异议。我方不只签发了提单,而且将上述二十票海运提单交给给上诉人,上诉人据此向银行处置了交单结付货款的手续。被上诉人现已实施了将上诉人邮递的货品集港装船和海运至目的港的责任代上诉人支付的涉案提单项下的海运费并无不当,应予坚持。综上,一审断定断定实际理解,适用法令正。被上诉人是提单载明的承运人,而且作为无船承运人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赞同的,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现已提交了作运署理合同,也未供应上诉人早年承诺支付被上诉人海运费的凭证。相反,被上诉人多次向享进公司发函催收各种费用。以上根据均标明涉案提单项下海运费的支付者应当是案外人享进公司。其次,上诉人在一审时供应根据证明,享进公司曾于200266以享进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国清的名义向被上诉人的业务员王玲支付人民币4万元。且享进公司在其帐目上将该笔金钱以海运费列支。上诉人认为该人民币4万元应视为享进公司已支付的海运费。 
  山东海丰公司争辩央求驳回上诉为无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被上诉人与货品实习承运人山东海丰船务公司
案是因海存在业务联络,我方现已将涉案二十票提单的海运费全部支付给山东海丰船务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由山东海丰十票提单理解的载明货品承运人为山东海丰公司,邮递人为北京大地公司,对提单载明的事项两头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异议。依照中国海商法的规矩,提单是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有用凭证。因此北京大地公司与山东海丰公司海上货品运送法令联络树立。根据本案实际,山东海丰公司已将北京大地公司邮递的货品安全运抵目的港,实施了承运人的全部责任。尽管货品的实习承运人是山东海丰船务有限公司,但作为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山东海丰公司,现已将涉案二十票提单的海运费全部支付给山东海丰船务有限公司。故山东海丰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用并有权向北京大地公司主张涉案二十票提单拖欠的海运费。上诉人北京大地公司与案外人享进公司虽签有协议书,具有外贸署理协议的特征,但根据协议约好的内容和实习实施情况,北京大地公司不只仅是收取署理费,而且为享进公司供应货款,因此北京大地公船务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向上诉人主张海运费的实际。二、一审断定断定首要实际正确。本案二十票提单足以证明两头树立了海上货品运送联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上货品运送合同拖欠海运费致使的胶葛。尽管山东海丰公司与北京大地公司没有签定海运合同,但本院所涉二司与案外人享进公司应当是协作出口联络,北京大地公司应向山东海丰公司实施支付海运费的责任。享进公司与北京大地公司之间关于海运费的约好,属另一法令联络,享进公司拖欠北京大地公司的金钱,上诉人可向享进公司另行主张权利。至于案外人享进公司于
2002429给付山东海丰公司人民币50,000元,一审断定断定从支付时间、北京大地公司与享进公司协议书的有关约好以及山东海丰公司帐簿的记载,应视为享进公司确。北京大地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短少实际及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断定如下: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剖析]
  1、从本案实际看,大地公司担任组织货款,货品全部权归大地公司,货品出口收汇后,被告扣减货款和署理费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享进公司,因此两头应是联营出口联络而非署理联络,大地公司作为货品全部人和提单邮递人,与提单承运人构成海上运送合同法令联络自无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判令大地公司承担海运费无疑是正确的。
  2、法院对原告垫付的货运署理费央求为何不支撑呢?因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运署理合同是两种不一样性质的合同,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中,除非邮递人和承运人还有约好,承运人没有为邮递人处置报关等货运署理效力的法定责任,报关等项效力内容是货运署理合同项下约好的内容,换言之,承运人向邮递人收取代垫港口费、装箱费、陆运费、报关费、查验费的条件是两头存在货运署理合同的约好,明显看出,,且原告也就此项费用多次直接向享进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没有责任向原告偿付装箱、陆运、报关等项费用,法院对原告该有些央求不予支撑也是正确的。就本案而言,原告未向法院供应被告托付其署理上述效力事宜的有关根据,从原告供应的上述费用的供认单中可以托付单位系享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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