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