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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欠下的189.5万元 为何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7-05-27  【转载】

 近200万元巨款,不能就这么算了,今年1月,谭某将杨某的丈夫张某,以及杨某的母亲谢某一起告上法院。谭某认为,杨某的借款尚有约195万本金未还,因为该笔借款发生在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该负责偿还。由于杨某的父亲已过世,谢某在继承杨某遗产的范围内也应一并偿还该债务。

妻子悄悄借了这么多钱,张某自称一无所知,也不清楚杨某为何要连续借款。他认为,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投资债务,尚欠多少,真假情况都只有谭某与杨某最清楚。平日夫妻一直聚少离多,各自的经济收入都是分开的,杨某也从来没有将钱拿回家用于家庭生活。杨某所借款项应属于其个人债务,与他无关,只能以杨某遗产实际价值偿还。此外,张某决定放弃继承杨某遗产份额。

   杨某的母亲谢某则说,对杨某和谭某的经济往来一直不知情。“那么大笔的钱竟然没有约定利息,是合伙投资还是暗中放高利贷,至今不清楚。”谢某说,她现在住的房屋是杨某和其姐姐共同购买的共有房屋,没有其他住所。如果杨某确欠有债务,她只能以继承杨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杨某实际向谭某借款本金为214.5万元,目前尚欠189.5万元。鉴于杨某已去世,所以借款本息,应由张某、谢某在继承杨某的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至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杨某与张某没有就夫妻财产作出书面约定,就应当以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依据进行认定。两人婚后一直无子女,两人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证据证实杨某借款前后其家庭生活有重大支出,常理可见杨某并非为了夫妻日常生活而向谭某借这笔巨款。

   再加上借条上均是杨某的签名,没有张某的签名,无法认定该借款是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谭某也完全有能力在借出款项时要求杨某征得张某的同意或事后予以追认,但谭某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由此应认定张某与杨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借款未转入张某账户,也不能证明张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收益。在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用于杨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笔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杨某的个人债务。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原则上按照前述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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