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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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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加班费如何计算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科技公司存在超时加班情况。经了解,该公司因订单量过多,为完成生产计划全力赶工,职工分三班倒,每两周休息一天。公司老板辩解,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的情况。通过工作人员的细致讲解,老板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为职工补发了加班工资,并紧急招聘了部分职工,保证每名职工每周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完成产品的数量与约定单价之积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资说白了,就是多劳多得。那么,在实行计件工资情况下,是否存在加班呢?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此可见,实行计件工资也应当遵守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对于8小时之外所付出的劳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计件制下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对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问题的认识之所以有很多分歧,原因主要在于计件工资制度除了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外,还要遵守计件定额的规定。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应该视为存在加班行为。既超过计件定额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称为“双超”。在确认了“双超”属于加班后,按照加班时段的不同,分别按照1.5至3倍的单价计算。举例来讲,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需要支付10元的话,那么平时的加班一个产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一个产品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一个产品就是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