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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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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此,营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6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营业部还与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原名北京亚细亚达技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典质合同”及“增补协议”各一份,商定开发公司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的仟村商务大楼写字楼第2、5、7层(土地面积465.5平方米,房屋面积6087.5平方米)为典质物,典质担保上述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用度。  199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部门房产公然拍卖,最后以4218万元(高于底价18万元)成交,以拍卖所得了债了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合同商定:被执行人购物中央和开发公司届时不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合同还商定:如购物中央不按约还款,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业部在与被执行人购物中央、开发公司分别签订了上述人民币借款合同、不动产典质合同以后,依约向购物中央贷款3500万元,但是直至1997年9月16日最后还款期限,被执行人购物中央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开发公司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法定代表人:祁红,该购物中央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央。这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经北京市公证处审查,出具了公证文书,并依法分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后,营业部还与开发公司在北京市向阳区房屋土地治理局办理了不动产典质登记手续,典质合同正式生效。典质合同及增补协议经北京市公证处审查,出具了公证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996年10月11日、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原名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前门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央(以下简称购物中央)签订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商定营业部向购物中央分别贷款活动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1500万元,并商定了期限和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审查后,以为应当执行,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划定,向被执行人购物中央和开发公司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在《北京晚报》等报刊上发布了敦促所有被执行人在1998年9月20日前履行义务的公告。

  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拍卖开发公司用于典质担保的房产。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营业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但是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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