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拒绝支付货款,出卖人诉至法院获支持

时间:2016-12-25  【转载】

俗话说:“人无信而不立,人无信而不兴。”生意之道,诚信为本,买了木板岂能不付款?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锋及其妻子蒋某支付货款303650元和货款利息给原告周某全。    

  原告周某全是经营加工高密度模板、生态板、中纤板等业主。被告周某锋在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共同经营一间家具厂。原、被告于2013年开始建立了木板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销售高密度中纤板给被告。2015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木板货款共计303650元。当日被告亲笔书写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后来,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而被告以资金紧张,需过一段时间再偿还欠款,原告考虑到被告是自己多年交易的老客户,暂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2016年9月2日,原告周某全将被告周某锋告上福绵区法院,要求被告周某锋及其妻子蒋某支付货款303650元及货款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锋与原告周某全的买卖行为及被告立写欠条内容的行为,都是买卖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锋购买原告货物,欠原告货款303650元,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应偿还货款30365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本案的债务系被告周某锋和被告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周某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经商要讲诚信,要守法经营,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不赚不义之财。诚信是财富的种子,只要你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
来源:福绵区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