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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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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挖坑小孩溺亡 法院调解两家解怨
时间:2016-12-25 【转载】
罗某是兴业县高峰镇张村村民,其丈夫陈某伦在贵港市工作。2015年10月,他们在其新建房子门前挖了一个长4米左右、宽2.5米左右、深约1.5米的坑,准备用于建造化粪池。他们挖好该坑后,并未立即建造化粪池,在周围没有采取防护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到今年发生事故时已形成有1米深左右积水。
与罗某同村村民陈某良、李某婷有一个刚满3岁的儿子陈某恒(2012年11月出生)。2016年3月29日,他跟随爷爷到其亲二伯陈某柱家吃午饭。陈某柱家与罗某家相邻,是邻居。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陈某良、李某婷的儿子、受害人陈某恒在上述水坑发生溺水事故。该受害人被其爷爷发现从水坑救起后,送往兴业县高峰卫生院抢救,于当日15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父母在广东务工,他们接到发生事故消息后即从广东赶回。第二天,他们向高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到现场勘查、拍照,询问了双方当事人。高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此,陈某良、李某婷以罗某、陈某伦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儿子陈某恒死亡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事交通费、误工损失四项合计17万多元的70%,即124000多元;原告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兴业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主办法官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鉴于是同村兄弟,在庭前已达成赔偿五万元的意向,但之后被告又反悔。该案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罗某、陈某伦赔偿原告陈某良、李某婷因陈某恒死亡的损失50000元,分期付清。各方当事人都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成功化解两家的积怨。
与罗某同村村民陈某良、李某婷有一个刚满3岁的儿子陈某恒(2012年11月出生)。2016年3月29日,他跟随爷爷到其亲二伯陈某柱家吃午饭。陈某柱家与罗某家相邻,是邻居。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陈某良、李某婷的儿子、受害人陈某恒在上述水坑发生溺水事故。该受害人被其爷爷发现从水坑救起后,送往兴业县高峰卫生院抢救,于当日15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父母在广东务工,他们接到发生事故消息后即从广东赶回。第二天,他们向高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到现场勘查、拍照,询问了双方当事人。高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此,陈某良、李某婷以罗某、陈某伦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儿子陈某恒死亡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事交通费、误工损失四项合计17万多元的70%,即124000多元;原告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兴业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主办法官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鉴于是同村兄弟,在庭前已达成赔偿五万元的意向,但之后被告又反悔。该案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罗某、陈某伦赔偿原告陈某良、李某婷因陈某恒死亡的损失50000元,分期付清。各方当事人都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成功化解两家的积怨。
来源:兴业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