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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得一女 起诉离婚判不准

时间:2016-12-25  【转载】

陈某是兴业县蒲塘镇的女子,多年外出务工。2008年3月经人介绍,与同镇男青年黄某于认识。当时两人均在广东省务工。经过相互交往,两人于2009年2月在兴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两人均外出务工。陈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做工,做公司文员;黄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收废旧物品。2010年期间陈某到佛山市与被告一起生活。2011年原告因宫外孕造致不孕,2014年5月两人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做第一次试管婴儿未成功,2015年4月两人在广州市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第二次试管婴儿,于2015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

  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丈夫黄某因怀疑妻子陈某有婚外情而与原告发生矛盾,两人为此发生过争执。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陈某与黄某约定为做试管婴儿而不同居。陈某在2016年春节后即向兴业县法院提出起诉,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所生之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兴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并共同克服困难生育了一个女儿。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来源:玉林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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