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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被强拆,为何政府还要赔22万?行政强制法条款这么规定

时间:2025-12-09 16: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清晨时分,在2018年3月24日,于山东荣成某村的养殖场内,随着挖掘机铁臂野蛮地挥舞,毕某的彩钢瓦建筑轰然倒塌了,本能够完整拆卸的价值23万元的彩钢瓦以及承重梁被压成了废铁,库房内的电机设备、冰箱电视也在废墟之中变形损毁了,这场被认定是“违法建筑”的拆除行动,最终为何会让政府赔偿22万呢?最高法判例给出了颠覆性答案 。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相关情况如下:原告是毕某,被告一方是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此街道办事处简称为“宁津街道办”,被告另一方为荣成市人民政府 。

有这样一个案件编号,其一审的编号是(2018)鲁1082行初39号,而二审的编号则是(2020)鲁10行终66号。

基本事实脉络

2017年时,毕某在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的某村,建设了占地2.4亩的建筑物,其没有取得用地手续,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还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2018年3月9日,宁津街道办作出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要求毕某在3月12日前自行拆除。3月24日,宁津街道办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毕某接着提起了行政复议,在2018年6月8日的时候,荣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确定宁津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是违法的,然而却驳回了毕某赔偿请求。毕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提出了116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的主张,其中房屋是96万元、小库房是15万元、物资是5万元,。

关键证据与鉴定意见

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进程当中大岭山律师,指派第三方鉴定机构针对财产损失展开评估,鉴定得出的意见表明:

裁判结果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荣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赔偿申请的复议决定,部分判令宁津街道办赔偿毕某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彩钢瓦和承重梁损失若干元,还包括物资损失20000元,同时驳回毕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期间,双方都主动撤回了上诉东莞大岭山律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准许撤回该上诉是在2020年5月25日,此行为致使一审判决开始生效。

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争议焦点解析

焦点一:违法建筑所有人是否享有任何财产权益?

被告声称毕某对于违法建筑并不具备合法权益,所以不应该获取任何赔偿,法院却觉得,尽管违法建筑整体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其中能够分离的组成部分依旧属于合法财产 。

焦点二:行政机关是否应对破坏性拆除造成的扩大损失担责?

宁津街道办宣称拆除的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损失应当由毕某自己去承担。法院经查看审查,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具有保护性质的拆除举措,致使原本能够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出现了严重的价值降低情况,这构成了程序方面的违法。

焦点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存在重大分歧的是双方对于损失数额,毕某所主张的是 116 万元,认为不应赔偿的则是被告,最终采信鉴定意见的是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赔偿判决的也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元 。

裁判要旨提炼

法院生效裁判作出这样的认定: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以具有破坏性的方式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尽管受害人对于违法建筑并不具备合法利益,然而建筑当中能够分离且可以继续使用的部分,要是因为这种破坏性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价值降低,那么对于价值减损的这部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裁判要旨直接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精神,此条款作出规定称: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客观原因是无法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主张以及在案证据相结合,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见识等,酌情去确定赔偿数额。

大岭山律师视角深度解析胜败关键解剖

原告胜诉关键:

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准主张可分离财产权益:毕某对违法建筑整体没有合法权益,却成功主张彩钢瓦、承重梁等可分离部分的财产权。为赔偿请求奠定基础,程序违法证据充分:被告未履行法定拆除程序,采取破坏性拆除方式这一事实清晰。为赔偿数额确定提供关键依据,专业鉴定支撑损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可分离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

被告败诉原因:

执法程序存有瑕疵,宁津街道办并无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却超越职权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拆除方式显著不当,未施行保护性拆除举措,致使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遭损毁,使损失范围得以扩大。证据意识欠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拆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损失的合理性。类案实务启示。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

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办,该程序需遵循《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像催告、公告以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程序,以此来保证每一个步骤都具备法律依据。在行动之时,要采取适当的拆除方式,针对违法建筑当中的可分离财产,应当采取保护性拆除措施对待,进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情况。同时,还要完善证据保全机制,在拆除之前,要做好财产登记、拍照录像等之类的证据固定工作,以此来防范后续可能会产生的赔偿争议。

对行政相对人的启示:

把违法建筑跟合法财产区分开来,要明确违法建筑整体以及可分离财产法律地位的差异,依照法律去主张合法权益。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及时去收集并固定证据,用以给维权提供支撑。恰当合理地确定赔偿请求,依据实际损失状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防止因请求过高而得不到支持。

风险预警与行动指南

行政机关执法风险预警:

乡镇街道办等基层组织要留意职权风险,违法建筑查处一般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得防止超越职权,程序风险方面,要是没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或者没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就可能致使拆除行为违法,方式风险是,采用暴力、野蛮拆除方式,致使可分离财产损失增大,会面临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合规行动指南:

着手构建拆除之前的评估机制:针对打算拆除的建筑展开全方位评估,辨别出能够分离的财产,进而制定出保护性拆除方案。规范拆除作业的流程:清晰明确拆除操作规范,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采用拆卸而非损毁掉的方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拆除行为的内部监督,构建拆除整个过程的记录制度。

当事人维权行动指南:

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之后,要马上咨询专业的大岭山律师,去评估建筑的性质以及能够主张的权益。在拆除的过程当中,留意收集一些证据,这其中涵盖拆除之前财产的状况、拆除的过程以及拆除之后的损失等等。在拆除之后进行维权方面,对于违法的拆除行为而言,可以是处于法定期限里面去申报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并主张赔偿。结语。

最高法经由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彰显出了法治政府建设里“程序正义”以及“比例原则”的要求,哪怕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理应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拆除方式,这不但属于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更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晰了违法建筑拆除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执法之际,应当于实现行政目的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维持平衡。对于那种能够分离开来、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行政机关存在着一种需要履行的担当,那就是要采取具有保护性质的举措,以此来防止出现并非必要的那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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