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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谁要赔?讲清股东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

时间:2025-12-09 16:37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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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名为《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来对违法减资进行认定以及确定责任承担,其核心之处在于违反了法定的减资程序,亦或是损害了债权人或者股东的权益行为。以下会从认定的要件、责任的主体以及具体的责任这几个方面展开相应的分析,:

一、违法减资的认定要件

按照《公司法》第177条以及相关规定,公司进行减资的话,是需要去履行法定程序的,不管违反了其中哪一个核心程序,这都会构成违法减资。相关认定要件就如下所述:

(一)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程序违法)

于公司而言,在进行减资之前,是必须要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的,以此来明确资产以及负债方面的状况,此规定出自《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倘若公司并没有编制或者虚假编造,这会直接致使减资程序不具备合法性。

(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公告(关键程序瑕疵)

公司需要,自作出减资的决议那种日期开始计算后的,十日的那个期限之内哦,去通知债权人哈大岭山律师,并呢,在三十日,也就是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后三十日的时间范围里,在报纸上面或者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那儿进行公告,这是依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哟。

违法情形:

(三)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后的三十日以内,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接到通知的话,那么从公告之日开始计算,在四十五日以内,是拥有权利去要求公司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要是公司没有能够满足债权人所提出的清偿或者担保的需求,这样的情况就构成了违法减资。

(四)减资决议程序违法(内部决策瑕疵)

减资是公司重大事项哦,这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来决议呢,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通都通过咯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要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呢这是依据《公司法》第 43 条以及第 103 条规定这么执行的呀要是相关决议程序出现非法情况比如说没有召开会议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表决那么减资行为自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啦并且整个都是无效的哟 。

(五)其他违法情形

倘若减资之后,注册资本比法定最低限额低。此处所指为特殊行业,并且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这变更登记依据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像这种情况就还或许会构成违法减资。

二、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存在违法减资情况时,责任主体包含公司,还有股东,以及董事,还有监事,另外还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类型涉及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情形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要是出现违法减资致使债权人没有获得清偿或者担保的情况,那么公司就得对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依据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14条 。比如说,公司减资之后资产没办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就能要求公司在减资的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行政责任:

凭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要是公司减资之际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知晓亦没有进行公告东莞大岭山律师,那么会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去改正,公司会被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要是公司减资的情节严重,就会让减资登记予以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股东的责任。

主要责任主体是违法减资的股东,常见责任类型是抽逃出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

抽逃出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14条):

要是股东经由违法减资这种方式抽回出资,像减资之后并没有实际把公司资产返还回去哦,又或者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来转移出资啦,那就会被视为抽逃出资呢。债权人能够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以内,对于公司债务当中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哟,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以及高管要承担连带责任哒。比如说呢,A公司进行减资1000万元,股东甲通过虚构公司对乙的债务,把1000万元返还给了甲,这就构成了抽逃出资呀。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在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着违法减资来逃避债务,极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得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叫作“法人人格否认”)。(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

担任董事以及高管的人员,对于公司是负有忠诚且勤勉的义务的(此出自《公司法》第147条),要是在减资这个过程当中,他们没办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像是没有去编制资产负债表,也没有通知债权人之类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针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依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

典型情形:

(四)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

要是违法减资的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像抽逃出资的数额处于巨大状态,还造成了债权人的重大损失这般,那就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此罪依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要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到10%的罚金。

三、实务认定要点(一)“已知债权人”的界定

债权人包括:

公司要证实已经用尽了合理的方式去通知那些已知的债权人,方式包括、书面函件啦,短信啦,邮件等等这些,不然的话就有可能会被认定成是“未通知”的情况哦。

(二)“减资后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判断

假如公司进行减资操作之后,其资产依旧能够覆盖所欠债务,那么债权人有可能没办法主张获得赔偿;然而要是减资这一行为在本身上存在违法情况,像没有通知债权人这种情形,即便公司资产是充足的,债权人仍然能够要求公司在减资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司法实践所倾向的情况。

(三)股东“善意”的抗辩

如果股东能够证实自己不知道减资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比如说依赖公司供给的虚假财务报告,并且并没有参与谋划违法减资,那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善意”,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

四、总结

进行违法减资,其核心在于违背法定的程序,或者在于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对于它的认定,要结合减资决议这一程序是不是合法,还要结合通知公告这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债权清偿等程序是否合法。在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以及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勤勉义务而连带承担责任。在实务当中,表示需要重点加以关注的是:

减资的程序,是不是契合《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负有通知义务的主体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是否做到了合理告知,股东有没有出现抽逃出资的情况,董事以及高管有没有切实履行忠实勤勉的责任和义务 。

公司以及股东应当严谨地遵循减资程序,像是去编制资产负债表,接着通知债权人,之后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以此来躲避因违法减资从而引发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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