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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手不足百万,四年还款超 156 万,典当纠纷暴露高息陷阱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实际到手金额不到一百万,四年内还款总额已超过一百五十六万元,却仍被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达一百万,这一持续四年的典当争议,揭示了典当行业高额利息圈套中显露的一小部分问题。九月十七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典当争议案件进行了最终判决,确认典当机构不能预先扣除费用大岭山律师,超出法定利率的主张是无效的东莞大岭山律师,并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7月,孙某、钱某夫妇为了获得资金,向某典当行申请了房产典当贷款,金额达100万元。他们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规定,每月的利率和综合费用合计为3%,折合成年利率是36%。另外,合同还明确了逾期还款的罚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五,折合成年利率为180%。
当金当天某典当行就先行划走了2万5千元的手续费,孙某和钱某夫妇实际到手金额剩下9万7千5百元。后来因为手头紧,他们没能按时把当金赎回来,变成了绝当,不过在这四年间,孙某和钱某夫妇一直努力还钱,总共还了15万6千零3元。
不过,孙某和钱某这对夫妇感到十分意外的是,那家当铺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追讨那笔尚未还清的一百万元当金,以及按年息三十六计算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被告孙某、钱某夫妇未能按约定偿还款项,因此对某典当行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采纳,判定孙某、钱某夫妇需继续偿还98.2万元本金,并且包括后续产生的利息及相关服务费用。
孙某、钱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
庭审当天,双方就当金数额,是100万元还是97.5万元,产生了分歧,前者是约定金额,后者是实际收到数,这个差异是第一个争论点,另外,双方对约定的36%息费利率是否合理也各执一词,认为过高,此外,孙某和钱某夫妇是否已经全额偿还了借款,这也是他们争执不休的第二个关键问题。
南通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对该案抽丝剥茧,算清了三笔账:
第一笔账:当金到底是多少?
南通中院审理指出,典当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可以预先扣除综合费用,某典当行自行预先扣除两万五千元综合费用没有依据。所以,本案的当金应当依法认定为当户实际拿到的九万七千五百元。
第二笔账:息费有没有上限?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定,典当行是经过政府部门许可的特定行业,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界限问题的答复》第一条的明确指引,典当行被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其开展金融活动所引致的争议,不应受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由此看来,本案中的争议属于金融借款合同方面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款,金融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支持实体经济,因此金融借贷合同的年化利率上限设定为24%。同理,典当行业务活动亦须遵循这一规范,当铺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费用年化综合利率亦不可超出24%。当事人双方在相关协议及凭证上规定的资金使用成本与附加开销折算成年化收益率达到三十六个百分点,极大地增加了借贷者的经济压力,必须依据法规将其调整为年化二十四个百分点。
第三笔账:159万还够了没有?
南通中院审理指出,以97.5万元为典当本金,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若年利率为24%,则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约57.6万元,但截至2017年11月,孙某与钱某夫妇已累计支付156.03万元,扣除57.6万元利息后,剩余的98.4万元已足够抵偿典当本金97.5万元,因此某典当行的全部债权已获清偿。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该当铺的债权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已经完全清偿,其提出的所有主张既缺乏事实支撑也缺少法律依据,孙某与钱某夫妇的异议具有合理性,因此当场裁定:取消之前的判决结果,不再支持该当铺的诉讼要求。
当天,南通市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通大学师生,南通报业集团、南通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到场听取了这场庭审,庭审过程通过南通发布视频号、南通中院视频号等众多媒体平台进行了全程直播,大约四十万的网友在网上观看了庭审全过程。
法官说法
典当行收取息费不应越过法律红线
典当机构属于国家多元金融构造中的关键一环,需发挥其短期、应急、小额资金周转的普惠作用,帮助微小企业与个人解决资金难题。不过典当行业务中收取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合同里约定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和违约补偿金,换算成年化利率后,绝对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
典当行提前扣除多种费用,以年利率36%收取利息,这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经济压力,违背了普惠金融的核心理念,并且严重改变了典当业务的根本性质及其合法依据。陈燮峰着重指出:典当行业作为普惠金融的辅助角色,需要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上来。本案判决旨在向市场发出清晰指引:任何企图借助隐秘手法逃避监管、使借款人承担更重压力的举动,均将招致法律的否定性裁判。
陈燮峰指出,典当行今后运作时,要严格依照利息费用标准执行定价,保证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将自身进步与支持实体产业融合,积极履行社会义务,通过合法经营促进行业稳健进步,真正实现作为多元金融格局的辅助功能。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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