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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显温度,义马市建材企业行政处罚引争议

时间:2025-10-11 21: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法律监督职能让我们体会到法治的关怀,为企业注入了前进的动力!

最近,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的相关司法人员前往某建筑材料公司,看望他们此前提出的行政非诉案件检察监督申请,该公司主管人员对此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行政处罚引发争议

义马市有一家制造建材的企业东莞大岭山律师,长期从事将废弃的煤矸石重新加工成建筑材料的业务。2022年2月8日大岭山律师,三门峡市某局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使该企业的正常状态发生了改变。

这家建材公司之前因为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超出规定标准,受到了7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这笔不小的罚金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严重的后果,而且公司对于政府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的过程和所使用的衡量方法也感到十分不解,这家建材公司是在2021年完成了重组工作,在进行了设备调试、开始制造产品以及把环保相关的设备更新换代之后,于2022年1月20日到2月22日之间,把接受检查的结果向公众做了公布。公布之后,这单位的排污状况和二零一九年新办的排污许可所定的规范相符。不过,三门峡某个局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开始调查后,在二月八日该单位公示验收的时候就下了处罚通知,而且所用的规范是二零一八年发的排污许可所定的规范。实际操作中,如果对照的规范不一样,对单位氮氧化物污染物数量的计算也会差别很大。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2022年8月2日,有一家建材公司,向义马市法院申请了法律诉讼,针对行政行为。在那个时间点,相关政府部门正在进行综合执法体系的变革,虽然处罚权力已经集中到三门峡市的某个管理机构,但实际执行工作还是由义马地区的执法部门承担。同年8月5日,义马分局发布了《情况说明》文件,里面提到工作人员发生了差错,导致企业被告知了不正确的权利救济方法,其实应该通过向三门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接到那份《情况说明》之后,一家建材公司向义马市法庭撤销了诉讼请求。原以为通过“恰当的渠道”可以顺利解决纠纷,可当这家公司准备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庭提起诉讼时,却被告知,依据河南省高级法庭颁布的《关于全省法庭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处理的要求》,义马地区的环境资源案件需由郑州铁路运输法庭统一受理。这样一来,诉讼的进程又再次受阻。

2022年10月25日, 三门峡市相关单位委托义马分局, 要求义马市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该法院随即裁定同意执行。这家建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于2023年1月6日, 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案件诉讼对象也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获得义马市法院的强制执行许可,其法律效力没有异议,因此某建材企业提出的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决定不受理该起诉。某建材企业随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同样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拒绝。该企业接着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案件,申请再次被法院否定。

企业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

2023年5月,一家建材公司向司法部门提出请求,要求司法部门依据法规监督取消义马市法庭批准执行的决议,维护该公司的诉讼权利。义马市司法单位立即响应,反复拜访公司领导以及三门峡市某机构的案件处理人员,彻底掌握了案件详情。

调查时,承办检察官察觉到,行政机关推行执法革新后,义马分局职员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却继续使用过时程序,义马市法院原本与义马分局就诉讼事务保持联络,因此认定自己拥有管辖权。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内容,行政机关若申请法院强制推行其行政决定,受理案件的是申请人所在区域的基层法院,要是执行的目标是不动产,那么受理案件的就是不动产所在区域的基层法院。三门峡市某机构的办公地点位于湖滨区,其处理事项是行政处罚金,与房产无关,义马市的审判机关对于此案没有审判权限。

另外,行政机关没有准确说明申诉方法,导致一家建筑公司错过了上诉时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条款,这种情况算是“并非企业自身造成的耽误上诉时限的情况”,所以该公司的上诉时限需要再次核订。而三门峡市某机构在企业法定的起诉时限内就向司法机构申请实施强制措施,不符合相关法规,义马市的司法机构作出的允许强制实施的裁决也存在不妥之处。

企业诉权得到保障

2024年7月19日, 有一次协商会议在三门峡市检察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某局三方进行。义马市检察院具体陈述了案件详情, 各方围绕义马市法院审判权限、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以及企业与行政机关间处罚的依据等核心议题展开了细致讨论。

我们觉得义马市法院接收这家公司的非诉讼执行请求是不对的,这很大程度妨碍了公司运用诉讼权利,案件中的实际争议始终没有经过审理,检察官表示。

我们清楚明白执法环节中存在的不足,乐意提供协助,修正相关文件中的偏差,鼓励公司运用其诉讼权利。市里某个部门的代表表达了真挚的态度。

深入交换意见并经过反复磋商,三个主体最终形成一致看法,认定义马市法庭接受该单位非诉讼执行请求不当,妨碍了该单位运用诉讼权利,三门峡市某机构承诺纠正偏差,协助该单位处理实质性问题。

2024年8月1日,义马市检察院向义马市法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提议依法取消已生效的执行决定,维护企业的正当诉讼权益。同年8月31日,义马市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撤销先前作出的裁定。该建材企业的正当诉讼权益获得维护之后,继续依照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并着手处理实质性问题。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取消三门峡市某局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实施的管理惩戒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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