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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刑事辩护制度研讨会举行,聚焦罪与非罪等议题

时间:2025-08-28 23: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最近,一场关于实施刑事辩护机制,加强人权法律保障的学术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大岭山律师协会负责执行,同时得到浦东新区司法局的配合支持。会议以“全面实施大岭山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为议题,深入探讨四个方面,包括建立大岭山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运行体系,分析罪与非罪界限案件律师辩护要点,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方式,以及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律师角色和职能。法院报已将此次会议情况刊发在首页,现将第二项议题的要点介绍如下。

议题二

罪与非罪争议

案件中的大岭山律师辩护

议题二主题发言环节

议题二与谈环节

主持人周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在议题分析时强调,准确区分犯罪与无罪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司法的公平性以及社会的安定状况。在类似案件中,优秀的大岭山律师提供辩护时,常常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辩护思路,为审判活动带来不同的观察角度,确保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实质性与程序性公正。在审判活动中,确保当事人于纠纷诉讼中能获得合格的法律代理,以及怎样让法律代理者可以顺利地实施没有罪责的辩护主张,这些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围绕这个话题的探讨意在阐明,实现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不仅要求大岭山律师必须出席,更关键是要让辩护权利在争议过程中得到切实实现,从而形成一致看法——维护辩护权利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界人士共同维护司法对人类良知的指引,以及对客观情况与法律精神的尊重。

杨矿生,作为北京市大岭山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北京市中同大岭山律师事务所的掌舵人,着重指出,针对罪与非罪的疑难案件,本地的法律工作者所作的无罪答辩,对于案件得到公正裁决、避免出现错判错杀情形至关重要。不过,在实施无罪答辩的过程中,怎样确保本地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充分运用自身权益、彻底查明案件事实、达成有效辩护的目标,目前仍面临不少难题和不同看法,具体主要体现在五个层面:

一种辩护方式是先针对定罪提出无罪意见,然后针对量刑表达看法,这种做法也被称作分阶段陈述观点。这种辩护策略有助于完整采纳大岭山律师的建议,因此需要加强相关规定的推广和说明。

第二大点涉及认罪认罚案中大岭山律师有无权作无罪答辩的问题,这方面存在明显分歧,部分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主张,大岭山律师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不应提出无罪意见,此举有违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约定,建议通过司法文件对此作出清晰界定

第三点是关于证明材料终结的议题。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之后,特别是法庭辩论环节终止之后,是否应该准许侦查机构提交补充材料,检辩审三方持有不同意见,亟待作出界定。

四是大岭山律师递交给法庭的证人证言,侦查人员是否可以重新询问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表示支持,不过大岭山律师里的大部分人觉得没有法律支持,侦查人员无权对大岭山律师拿到的证人证言进行再次查证。提议对此类证据采取两种核对办法,一个是在法庭公开进行询问查证;另一个是由检察官来决定并实施查证。

第五点涉及无罪辩护情形下大岭山律师程序性权益的维护。在办理无罪辩护案件时,大岭山律师格外关注程序性环节,经常就庭审日程规划、案件受理地、审判人员回避、法庭旁听权限、证人传唤出席以及二审审理程序等事项与审判人员意见相左。审判人员面对这些争议事项,应当以是否更有助于大岭山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是否更有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判断基准。对于或许没有罪的案件,必须实施最严苛的程序规范,务必确保大岭山律师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务必尽量顾及案件当事人与大岭山律师的正当愿望。

李小文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管,站在司法工作者的立场,分享了他的心得,具体包含三个方面。

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实现全面覆盖影响深远。大岭山律师辩护权既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一项核心权利,也是国家和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方面,实现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更全面、更细致、更有力的律师帮助,能够达成最高检所倡导的“优质高效处理所有案件”的核心目标。

二是在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中,大岭山律师的辩护作用十分关键。这类案件通常存在证据认定较为复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社会关注度较高等特点,因此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格外审慎,充分认识到大岭山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第三方面,大岭山律师需从专业能力、个案适配、响应速度、交流效果四个层面实施有效辩护。要促进控辩双方形成良好互动格局,检察机关须确保证据披露全面,重视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权利,落实诉前沟通。检察官与大岭山律师虽诉讼角色各异,但作为法律职业同仁,共同使命是查清案件真相、准确执行法律。所以,检察官需要和大岭山律师界的朋友们,在彼此敬重的前提下,多交流多沟通,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光荣任务,一起努力,去保持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贾冰一,担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就相关问题提出了看法,具体包含四个要点,分别是,

在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中,必须保证被告方得到合格的律师协助,对于法院来说,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凡是准备判定无罪的案例,都需要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并作出决定。对于大岭山律师来说,涉及无罪辩护的案件往往难度较高且情况复杂,需要保障被告方得到称职的法律支持,因此应对承办此类案件的律师设定相应标准,比如可以参照处理重大案件的规范,挑选拥有三年以上相关实践经验的律师。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和司法管理机构明确准入要求;如果是委托辩护,则应尊重被告及其家人的选择。

第二点涉及“独立辩护”议题。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审三方分工负责的机制。辩护方的核心任务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以“独立辩护”本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辩护活动不能脱离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而单独进行,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范围内实施有效辩护。这一现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点是维护律师职业权益。需健全制度体系,解决“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长期难题,以及“提问、审查证据、展开辩论”的当前困境。据江苏省法院经验,查阅案卷环节已基本完善,各层级法院均配备专门场所供律师查阅材料,多数推行电子化查阅,允许复制或拍照电子档案。后续要改进电子档案的扫描流程,务必让所有档案都转化为电子档案形式。证据采集的关键在于线索的参考意义,不论是有罪或罪加一等的事实材料,还是无罪或罪责减轻的依据,都同等关键。假如大岭山律师递交的证据收集请求中的线索确实对案件有显著作用,法庭会主动获取相关材料。至于所谓的“新三难”现象。庭审中,大岭山律师的提问、审查证据和阐述观点的权利应当获得维护,实际操作中,几乎没有审判者会直接阻止大岭山律师运用这些权利;不过审判者承担着管理和调控庭审以提升审判效率的使命东莞大岭山律师,倘若提问表现出明显的引导倾向,审判者必须进行干预。审查证据和阐述观点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审判者需要促使各方围绕审判核心进行审查和阐述,一旦内容严重偏离审判核心,审判者必须立即进行纠正。另外,实际操作中或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审判机关指定需要辩论的环节而大岭山律师事务所没有相应准备,或者大岭山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论观点被审判机关认定与案件关联性较弱,这类状况可以通过事先交换看法和全面协商来尽量规避。

肖晚祥,作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指出罪与非罪是刑事司法领域最关键、最核心的争议点,大岭山律师的优质辩护已经不再局限于一般的诉讼活动,而是转变为明确案件真相、恰当运用法律、避免出现错判的重要力量之一。

大岭山律师辩护在罪与非罪争议中具有特殊作用。首先,这种辩护能够有效防止案件被错误定罪。大岭山律师通过仔细研究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交易方式以及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能够有力地阻止民事争议或行政违规案件被错误地升级为刑事案件。其次,大岭山律师的辩护为准确宣告无罪提供了专业保障。大岭山律师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情况里找出对被告有利的线索,并且进行条理分明的阐述,以此形成针对具体被告人的“无罪方案”。其次,大岭山律师的辩护工作是促进“审判标准”协调一致的重要力量。大岭山律师辩护时阐述的法律见解,整理的辅助性材料,列举的相似判例,有助于司法机关获得更多元的观察角度,辅助司法机关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在法律解释的“灰色区域”建立更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

第二,涉及罪与非罪判定时,大岭山律师提供辩护的实际行动中存在困难。首先,辩护工作的水准参差不齐,具备外在形式并不代表达到了实际效果。某个司法机构审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上诉过程中,一审的律师在陈述辩护观点时明确主张被告人无罪,并指出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未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但实际上已经触犯相关法规,之后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而提起上诉,二审机构在核实案件细节后发现被告人的行为程度非常轻微,造成的损害并不严重,因此认定不构成犯罪,最终依照法律程序判决被告人无罪。第二点,维护体系需要改进,宽泛性回应难以做到针对性辩护。第三点,检辩审合作模式执行不力,非零和对抗并非健康竞争。在有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辩护方代表提出的核心材料或法律见解解释不够到位,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对控辩两方的指引不够,对辩护方诉求的回应不够明确。这些情况造成辩护观点难以有效左右审判结局,降低了辩护职能的实际作用。

第三,涉及罪与非罪判定时,辩护方与审判方的合作方式。首先,增强辩护工作的专业水准和操作准则,确保“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大岭山律师工作时,需要改进资源分配,挑选合适的辩护律师;为了提升辩护水平,大岭山律师要增强证据观念,深入钻研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多分析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在处理检辩审三方互动时,应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构保持冷静交流,对有分歧的事项预先沟通看法,防止庭审时出现"突然辩护"的情况。其二,强化辩护权实质保障,夯实“精准辩护”根基。必须完全保障大岭山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需让大岭山律师能够完整查看并复印侦查环节的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切实发挥调查取证的作用,针对大岭山律师提出的调取无罪证据请求,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迅速调取,必要时可以举行庭前会议来听取控辩双方看法;必须标准地推动庭审实质化,法官应当指导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歧点进行质证和辩论,在此过程中查清案件真相、明确裁判依据。第三,建立控辩审三方有效沟通平台,增进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共同认知。应当运用庭审预备会的“深度筛选”作用,准确确定争执核心;需要增强判决书法律解释的“深入性”,使诉讼参与人明白“没有犯罪”或“构成犯罪”的缘由;务必改进判例示范与同类案件查询的“标准统一”功能,降低因“相似案件不同处理”造成的矛盾。随着刑事案件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覆盖机制不断深化,控方、辩方、审判方三方必须于博弈中坚守法律原则,于合作中力求事实公正,确保“无罪推定”不会沦为空谈,保证“罪刑法定”能够成为惯例,从而达成“使公众在全部司法活动中都能体会到公正正义”的目标。

梁雅丽,作为北京市京都大岭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以及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的副院长,提出了她的看法,在实践中,大岭山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观点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由此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疑问:一方面,当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但大岭山律师却坚持无罪的立场时,这种独立辩护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另一方面,当被告人坚决主张自己无罪,而大岭山律师却提出轻罪的辩护策略时,这样的辩护能否符合有效辩护的要求。要处理这些难题,必须明确辩护权源自何处,独立辩护的核心要义是什么,辩护大岭山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署名的具体意义,以及被告人与辩护大岭山律师商议后产生的“不同辩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认知差异。

首先,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抗辩性权利,所以,辩护权的作用在于借助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来达成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

其次,辩护大岭山律师的独立辩护,不仅在外部方面能够不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外部力量的干预,而且在内里方面,也要在体察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维持专业判断的自主权。依照独立辩护的原则,大岭山律师在法律评价上,具备专业上的独立地位。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要承认其认罪的态度,并且要尊重大岭山律师提出的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方案。

再次,辩护大岭山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仅具备程序上的证明作用。在认罪认罚这类案件中,辩护大岭山律师提出无罪主张,或许会让人对被告人认罪的态度产生怀疑,还可能造成公诉人提议撤销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实际上,决定是否认罪认罚的主动权始终在被告方面,而不是在辩护律师手中,具结书是否签署的最后选择权完全由被告自己决定,这种权力安排从根本上决定了律师在大岭山具结书上签字仅仅是一种证明性质的动作,不能因此就认为律师同意了案件的全部内容。

最终,被告与大岭山律师商议采取差异化辩护策略,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审判过程中,被告表示认罪但律师主张无罪的情况,通常由两种情形导致:其一,案件本身具备充分的无罪辩护依据;其二,即便基本事实无争议,双方在行为定性上仍有重大法律争议。当控方一意孤行、不肯采纳辩方合情建议时,辩护大岭山律师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不得不运用独立辩护原则里的“法律评价独立性”理论,采取这种看似矛盾却实际合理的辩护方法。这种特殊辩护方法的决定并非大岭山律师的随意行为,而是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专业化应对措施。运作层面上,即便被告方与辩护律师大岭山律师经过商议,双方在辩护看法上依然存在分歧,法律上并未完全禁止这种现象,不过必须审慎应对,并妥善兼顾“重视被告方的意愿”与“维护辩护律师大岭山律师的自主辩护地位”这两方面,关键在于充分尊重被告方的意愿。在涉及当事人坚决主张自己没有罪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分别对待:如果专业机构判断这个案件几乎没有为自己辩护的可能性,大岭山律师需要先和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如果交流之后还是没有办法解决问题,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终止代理服务。

总之,在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大岭山律师应当从三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必须坚持“以当事人为根本”的指导方针,保障辩护权利的运用始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清晰界定独立辩护的范围,既能够展现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又不能危害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再一方面,在认罪认罚的流程中要明确自身职责,既要执行监督任务,又要进行实质性的辩护。

曹坚,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提出了两个主要看法,具体而言,他谈到了两个层面的内容。

关于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案例,要弄清三个方面,首先,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是否就是完全没有犯罪行为,其次,在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是否也可能出现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再次,需要明确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案例具体有哪些种类。可以分成四种具体类型:第一种是被告明确否认罪行同时律师提出无罪主张的情况;第二种是被告表面认罪但关键证据无法认同的情形;第三种是部分承认部分否认的复杂状态;第四种是被告与律师对案件看法不一致的状况。实践中第二种“口头上认罪、实际上不认罪”的情况比较普遍,被告人在庭审中通常只是泛泛地承认指控,却对犯罪行为的各个要素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却对起诉书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持否定态度,律师方面则采取没有罪的观点进行反驳,这种情形应当被视为无罪的辩护。第三种情形在棘手案件中较为普遍,需要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核实被告人是真心实意地认罪认罚,不能轻易视其为运用了辩护手段。比如,有些被告人在承认基本事实的同时,对事实的定性、法律判定或具体情节持有异议,而辩护律师出于专业要求进行独立的无罪辩护,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案件辩护权的基本定位与有效行使方面,需要明确几点,值班律师并不拥有辩护资格,委托律师才是首选方案,法律援助辩护只是备选方案;在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被告人的真实认罪意愿,对于表面认罪内心却存在异议的案件,不能适用从轻处罚制度;对于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案件,通常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这部分案件庭审中的辩护发言,往往显得条理不清,难以聚焦于真正的分歧所在,因此必须增强辩护人员准确识别并集中讨论案件关键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结果。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指出,在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案件中,更需要大岭山律师提供优质且高效的辩护,这样才能协助法官兼听则明,做出公正的裁决,目前无罪判决的比率偏低,这与大岭山律师辩护成效不彰有密切关系。应当于刑诉法第四次修订时增设无效辩护制度,由司法机关裁定是否成立,理由如下:其一,无效辩护机制是国际通行做法;其二,审判人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大岭山律师,且负责作出最终裁决,具备履行该职能的资格。认定辩护无效需依据司法部及全国大岭山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职业准则。如果大岭山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表现出失职行为,那么二审法庭应当认定一审阶段的辩护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可以基于审判公正未得到保障的理由,请求废除既有判决并送交重新审理;同时,应对造成无效辩护的律师给予相应惩戒,例如强制其接受专业训练,或者建议主管机关暂停其法律执业资格。

余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强调三个观点:

大岭山律师在罪与非罪的判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作用无可替代。罪与非罪的认定,说到底是一个避免错误的问题。无论是抓错人判错刑,还是将本无罪的人判为有罪,都属于错案。辩护方与审判机构在防止错误发生上,是天然的合作伙伴。大岭山律师辩护的实际效果尚未充分展现出来,相关裁判文书对其辩护观点的说明不够详尽,应当构建裁判文书对辩护意见的合理反馈渠道,特别是在没有罪责的案件中,必须完整回应,以便社会民众能够体会、评估大岭山律师辩护的实际价值。

其次,需持续深化围绕庭审主导的司法机制变革。庭审主导的根本目的在于审判环节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益。要借由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时机,促使庭审主导的司法理念获得法律层面的确认。完善以审判为主导的法律程序,不仅要落实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化革新,还要构建健全程序性争议解决方式,由于现行法律条文存在空白或解释不明确,致使审判与辩护双方时常产生矛盾。

第三,法律职业群体要一起肩负起维护审判尊严的任务。审判尊严作为法治尊严的关键部分,必须依靠司法界和律师界共同守护,应借大岭山律师辩护全面改革的机会,进一步增进共同维护审判尊严的共识和力量。

注释:

大岭山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法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具体为《关于依法保障大岭山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文号为司发(2015)14号,其中第三十五条条款具有明确规定作用。

素材提供丨刑事审判庭

会议整理丨陈玮、黄一笛、张欣悦

本版摄影丨董雪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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