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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婚姻存续期一方违忠实义务赠财产给第三人,另一方索还获支持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任何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予第三者,此行为视为无效。若另一方要求第三者全额退还,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完成了婚姻登记。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保持了不正当的关系。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高某某向叶某某共计转账了73万元。与此同时,叶某某也向高某某回转了17万元大岭山律师,但实际所得为56万元。基于此,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某归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提出抗辩,声称高某某转给他的部分资金已经被他用掉,因此无需退还。高某某对此表示认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指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分配方式,则应不分份额地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在本案中,高某某未征得配偶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与自身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东莞大岭山律师,此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风俗,因此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叶某某需退还所收款项。至于叶某某声称已消费部分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典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四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理应彼此忠诚、相互尊敬以及相互爱护。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出于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等动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双方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对此态度明确,坚决予以否认。夫妻一方权益受损,另一方提出该民事行为无效并要求全额财产返还时,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即便财产已被消费,也不能免除其返还责任。这一判决在执行婚姻家庭受国家宪法和民法典保护的基本原则、践行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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