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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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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后股份退出及流通全解析,含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H股上市公司顺利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其上市股份的流通以及股东退出机制等问题,引发了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们的广泛关注。作为H股上市后境内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本文主要讨论上市后股份的退出与流通问题,涵盖“全流通”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转让及退出、股东减持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等多个方面。文章旨在从政策阐释、操作步骤、风险控制等多个角度,为读者提供境内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的指导,助力企业深入理解并合理安排相关事宜,确保遵循正确流程,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Q1:H股上市公司股份流转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H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股,另一类是非流通股。流通股指的是已经发行的H股股份,这其中包括了那些已经实现了“全流通”的股份;而非流通股则是指那些在境内尚未上市的股份。不同类型的股份有着各自的流转途径,通常情况下,H股的股份流动涉及公开市场的拍卖交易、大宗交易、股份的分配与购回、发起收购、私有化过程以及非交易性质的转移(例如员工持股计划、遗产继承)等多种方式,股东们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股份类型,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来实现股份的转移。
具体来看,流通股的转让途径十分丰富,既可以在锁定期结束之后,通过二级市场的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股份配售等手段“主动”选择离开,也可以在遭遇要约收购、私有化、场内股份回购等商业活动时,以“被动”的方式退出。非流通股之所以在香港联交所的公开市场上无法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是因为这些境内未上市的股份尚未完成“全流通”的办理。由此导致,其流通方式相对较为受限。从市场经验分析,这类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实现股份流转和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他们可以选择办理“全流通”,将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流通股份,随后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以实现退出;二是他们可以直接通过协议转让,将境内未上市的股份转交给其他主体,从而完成退出。此外,一旦触及港股规则中的全面要约收购条款,非流通股份必须和流通股份一并纳入收购范畴,从而确保股份的顺利转移。
由于退出途径的不同,相应的退出程序也有所区别;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着重对全流通、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以及退出等相关手续所涉及的境内监管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Q2:上市后,“全流通”如何办理?
针对H股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无论是境外上市前股东所持有的未上市股份,还是境外上市后在国内增发的未上市股份,若要实现其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流通,都必须采用“全流通”这一途径来完成。股东们若持有非境外上市的股份,他们可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的申请,或者在公司成功上市后,根据时机选择对非境外上市的股份进行“全流通”的办理。
对于那些在上市后仍持有未上市股份的股东而言,在实施“全流通”过程中,股东和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的一系列手续和操作流程,以下环节尤为关键:
1. 股东相关决策程序
申请“全流通”的股东需与公司预先商讨拟申请“全流通”的股份具体数量和所占比例,同时根据股东的具体情况执行其内部及外部的决策程序,若股东为国有股东,还需留意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随后,该股东应授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全流通”的备案申请。
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简称“2号指引”)的规定,H股上市公司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的授权文件,以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状况的承诺书。同时,相关申请股东还需核实自身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所定义的严重失信主体。
2. 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东若欲实现“全流通”,必须委托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申请。根据第二号指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其子公司)触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相关领域,一般而言,需对“全流通”后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规定。此外,若公司从事的业务受到外资限制,那么“全流通”的比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外资准入限制条件的制约。此外,对于境内企业若在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的领域开展业务并申请H股上市,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在此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不得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而且,其持有的股份比例需依照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具体而言,就是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而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的总和也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因此,存在可能需要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提供相应的承诺,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必要手段,以保证在实现“全流通”状态后,依然符合外资进入的相关限制条件。
此外,鉴于我们以往的工作经历,中国证监会往往会对公司之前所做出的特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特别关注,这包括资金回拨、外汇合规等方面。企业在成功上市之后,理应严谨地遵守这些承诺。一旦遇到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
3. 香港联交所批准及披露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全流通”备案通知后,必须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获取其批准。在此过程中,公司还需遵循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及时公布申请的具体进展情况。
4. 开立账户及转登记等手续办理
公司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后,申请实施“全流通”的股东必须完成外汇登记程序、开设外汇账户等步骤。此外,股东还需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担任其股份转换的名义持有人(即进行转登记),并在操作结束后,在15天之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情况报告。需特别留意的是,相关股份一旦完成跨境转登记手续,转变为境外上市股份,便不得再变更为非境外上市股份。
Q3:“全流通”股份减持需要履行哪些外管手续?
依据2024年4月3日公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上市企业减持“全流通”H股的外汇登记流程已从“事前”转变为“事后”。这意味着,H股公司的境内股东在减持时不再需要提前进行登记,而是需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前往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完成境内股东持股的登记手续。完成持股登记手续后,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同时进行境内银行账户的开设,并向证券公司提交资金及外汇相关信息。证券公司需将这些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并执行资金的存取操作。
此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境内股东在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后所获得的资金,原则上必须迅速调拨回境内,同时还需遵循外汇及结算的相关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此外,参考过往项目经验,我们发现一些股东在首次公开募股后承诺减持并返还资金,现要求相关股东切实履行承诺。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监管机构取得联系。
Q4:非流通股如何流转?
考虑到部分股东有意保留未来重返A股市场的机会,或是基于其他商业考量,他们并未将所持有的H股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实现“全流通”,而是选择在境内暂时保留部分非流通股份。对于这些非流通股份,除了可以通过申请“全流通”将其转换为流通股并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之外,这些股东还可以选择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这些股份有针对性地转给其他投资者。
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交易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类交易中仅涉及股权转让,一般不会引起股本规模的变动;其次,基于此,通常只需按常规流程签署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并完成交易交割;最后大岭山律师,此类交易通常不涉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请注意,一旦出现任何需要更新的登记信息,例如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注册地址等变更,务必及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依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未上市股份必须统一登记并由中国结算进行存管。股份转让的双方必须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规定,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的过户手续。若未完成股份的过户登记,后续的受让方在办理“全流通”过程中将遭遇重大的困难。
Q5:H股上市公司,能否回购公司股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即新《公司法》第162条的规定,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身的股份,但是存在以下六种例外情况:一是减资,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是因股东对合并或分立决议提出异议,五是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六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从过往案例的分析来看,大多数H股上市公司确实基于以下原因回购自身股份,特别是那些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H股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阶段,已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的规定执行了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同时,针对不同回购情况下的交易方式、表决程序等方面,也制定了具体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提及上述规定的修订事宜。我们将会持续关注该正式文本的最终落地情况。2024年6月11日,香港联交所对生效的《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引入了库存股份制度。按照新规,香港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不再必须进行注销。故此,H股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可以将其保留以供日后商业决策参考。然而,必须留意的是,这些库存股票实际上并不具备投票权。因此,公司在回购股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注销(即减资)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处理。需特别留意的是,在涉及减资(非库存股份减资)的情况下,公司必须依照新《公司法》中有关减资的条款,执行一系列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以及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
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规定,H股上市公司若需将境内资金汇出以回购境外股份,必须在计划回购的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购信息的登记,并获取相应的业务登记证明。若汇出的资金在回购后仍有剩余,或者回购交易未能成功,则应立即将资金原路返回境内。
结语
深入分析股份流通、股东退出机制等核心环节,我们旨在协助H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准确把握境内监管规定,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增强股份流通的便捷性。面对市场状况和政策的持续变化东莞大岭山律师,企业应具备应变能力,保证合法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脚注:
通常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文作者
胡静
合伙人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业务领域:境外上市、红筹重组、私募融资、收购并购
胡静大岭山律师在境外上市、私募融资及收购并购领域拥有十五年以上丰富经验,曾负责众多涉及中国境内外法律服务的跨境项目。他长期为国内外众多知名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独角兽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在红筹重组及境外上市方面,胡静大岭山律师曾协助多家国内企业成功搭建和重组境内外红筹架构,同时作为发行人律师或券商律师,协助完成了数十项境外上市或增发项目。
黄晓雪
合伙人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业务领域:证券、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黄晓雪大岭山律师曾负责多个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工作,以及它们在境内外的上市、再融资、债券发行等事宜,业务领域广泛,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互联网和医药等行业。此外,她还主导了众多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战略引资以及风险资产处理项目,特别是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进行收购兼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晓雪大岭山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高晗
大岭山律师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李程锦
大岭山律师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特此对金杜香港分所的王凯衍与吴嘉骏两位大岭山籍律师在撰写本文过程中所提供的宝贵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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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乐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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